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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律师办案心得:无论是患者还是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一定要注意一审中诉讼权利和专业问题向法庭及时提出,并一定要求法庭记录在案。否则,一旦一方不服,上诉二审,患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发布时间:2024-09-30 10:27:59

医疗事故律师办案心得:无论是患者还是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一定要注意一审中诉讼权利和专业问题向法庭及时提出,并一定要求法庭记录在案。否则,一旦一方不服,上诉二审,患者的权益将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本人作为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处理了大量的医疗事故医疗美容等纠纷。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专业性,无论是患者还是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一定要注意一审中诉讼权利和专业问题向法庭及时提出,并一定要求法庭记录在案。患方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由于前面的工作做到位,在二审的法庭审理中,就能有的放矢,才有可能争取二审支持患方的主张。举一个例子,这是我曾经办理的一个上诉的医疗纠纷诉讼的案件:

    原告因其亲属心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期间去世,与医院产生了纠纷,请了一个当地的律师,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后对结果不满意,找到我,请我作为二审的代理律师上诉。接手后通过对一审案卷材料的审阅,我认为一审结果确有问题,于中院开庭时,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1、王某某12月4日,在被上诉人的心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观察,身体及精神状况均良好,同时,根据心电图及历次住院记录可知,患者心率一直波动在39—50次之间,较以前无明显改变,却在12月6日 ,患者突然死亡。医院解释为患者当时心电波示室颤,抢救无效死亡。但患者自12月5日晚20点26分之后,医院没有一张心电记录,如何认定的室颤,如何能认定是经抢救后死亡的。

    CCU是心脏重症监护病房,病人均需24小时心电监护,医务人员24小时注意病情变化,随时心电图检查。但患者在最后6、7个小时内,竟没有任何心电监护,从而没有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进而丧失了抢救时机,不能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实际上,医院抢救时,患者已经死亡了。医院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强调,患者死亡,值班医生来到监护室,发现监护仪上显示的是直线,便关掉监护仪,然后开始对患者进行所谓的抢救。试问,心脏病人抢救,哪有医院是关了心电监护仪进行抢救的,这只能说明一点,抢救时,患者已死亡。这也是为什么,医院只能提供一张患者死亡后的心电图,而此前却没有任何心电记录的原因。

2、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误导患者,致使患者丧失知情选择权。

    医院在病人情况告知书中,第4条,写明“患者行永久起搏器置入术,并外科手术治疗主动脉瓣钙化伴中度狭窄,术中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冠状动脉搭桥。。。”。这实际上,是告诉患者,行起搏器置入手术,就要同时进行治疗主动脉瓣钙化伴中度狭窄的手术,这是2个手术。患者及家属基于此,才选择暂不同意的意见。若医院告知患者治疗上,可以仅行一个起搏器置入术,而完全可以不同时进行另一个治疗瓣膜的手术,那患者及家属就能正确行使选择权,放置起搏器。实际上,院方是在误导患方,做出不同意起搏器治疗的选择。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上安装永久起搏器,是首选的,也是最有效、最根本的治疗方法。院方的过错行为,使患者最终丧失了起搏器治疗的机会。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对患者王景荣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程序及内容上均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一审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二、检案摘要”中,一审法院向鉴定中心进行的介绍写为:“王某某。。。于12月6日因心室颤动,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王某某究竟是死亡在先,还是抢救在先,正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将争议的焦点,未经审理就做出有利于院方的表述而在鉴定中进行介绍,明显偏袒院方,有失公正,程序违法、势必影响鉴定的公正进行。

    内容上,鉴定意见中,对异丙肾上腺素的应用,仅以院方对该药物之副作用估计不足定性,上诉人坚决不能认同。《中国药典》及异丙肾上腺素使用说明书均明确记载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率每分钟不及40次时,可以本品0.5~1mg加在5%葡萄糖注射液200~300ml内缓慢静滴。同时,在不良反应中,明确注明:过量时或严重缺氧时易致心律失常,甚至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应立即停药。注意事项中明确指明冠心病、糖尿病人应慎用。而本案中,患者既往存在严重的冠心病,三支病变。此次住院,心率与平常没有变化,且心率也在42-50次之间,没有应用异丙肾上腺素的指征;但医院却违反诊疗规范,不仅给予应用,并且更医院在应用异丙肾上腺素后,已经因引起频发室性早搏、短阵室性心动过速(这是恶性心律失常)而停药。但医院却严重不负责任,给患者再次应用了该药,导致不到十分钟即死亡。频发室性早搏、短阵室速医学上是明确的恶性心律失常,随时都可以导致室颤、死亡。实际上,正是医院的错误用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因此,该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对鉴定书虽提出异议,但是一审法院未予重视,仍然采信了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存在过错。

    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只开一次庭。二审法院法庭听取了我陈述的意见后,高度重视,又连续2次开庭,共计开庭审理了3次,最终二审法官认可了我的意见,准备重启鉴定。然而,此时,中级法院却发现患方或不懂或疏忽了,在一审阶段开庭表述遗漏了一项医疗纠纷方面的重要权利,没有进行主张,进而最终导致二审无法启动重新鉴定,患方只能自担这方面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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