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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有权复印封存包括主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

发布时间:2024-10-25 12:19:46

    笔者在接待患者或家属咨询,代理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发现,在发生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方仅向医院通过邮寄或者线上APP获取的病历,默认均为客观病历中的一小部分,更没有会诊意见、疑难病历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和主观病历等等。因此,如果对医方诊疗行为产生争议或者怀疑,患方应现场去医院明确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实践中,有些地区的医院,先想了解争议点,然后会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有些医院仅仅同意复印病历的一部分,也就是客观病历,而对于主观病历拒绝患者复印,仅同意封存。对此,作为常年代理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在此说明并予以明确: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能复印客观病历,不能复印主观病历的规定早已经成为过去式。目前,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只要患者要求,医方要将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都复印给患方,不存在主客观之分了。

二、依据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三、对于什么是病历,也就是病历的构成也有明确的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综上,患方获得全部病历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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