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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重症脑干脑炎、支气管肺炎患儿死亡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04 12:00:48

声明:为本医疗律师事务所北京西城区医疗律师亲办案件。

医疗纠纷/事故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张某某(以下简称“患儿”)上颚及手腕处出现数十个小红点,并持续发热,家中测体温波动在38.6度到40度之间,呕吐一次,口服退烧药等,效果不佳。遂于6月23日,中午13点,就诊于第一家医疗机构儿科门诊。向接诊医生告之患儿上颚、手腕有红斑,且高热,间断呕吐的病情。但其未认真查体,未作必要的辅助性检查,就简单诊断为:“1、上感;2呕吐待查”。给予留观输液治疗。输液期间,患儿应用阿司匹林、地塞米松退热、维生素B6止吐治疗。非但高热未退,而且呕吐症状也逐渐加重,次数增多。患儿家人曾多次向医生及护士询问,均未引起医生的重视及进行相应的鉴别诊断。整个输液期间,没有一个护士或医生对患儿病情进行观察。下午17点多,输液毕,体温仍38.5度,恶心、间断呕吐,精神差,家人抱患儿让医生看后,医生却说都这样,可以走了。返家后,患儿仍高热,呕吐加重,不能进食水。6月24日上午,患儿体温达40度,面色苍白,精神萎靡,伴间断呕吐,四肢无力,再次就诊第一家医疗机构儿科门诊,接诊医生未做任何检查,仅给患儿肌注退烧针一支,告知其家人上感发热都这样,先回家,若还烧可物理降温。6月24日12点15分,患儿因病情加重被送至北京第二家医疗机构儿科门诊,原告给接诊医生看了之前做的心电图、B超结果并诉说了患儿的治疗经过,以及仍高热40度,并且呕吐越来越厉害,上颚及手腕处有皮疹等情况,但被告第二家医疗机构未予重视,在未测体温、未进行血常规、胸片等基本的辅助检查,未做鉴别诊断情况下,就诊为“发热待查、呕吐待查”,直接让门诊输液治疗。14点30分,输液结束,患儿仍高热、面色苍白、手脚冰凉,全身无力且开始吐泡沫样痰,在未做任何检查处理的情况下,于16点住进儿科病房。 

    晚上22点多,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患儿入院时病情急重,存在高热、呕吐、喘息、吐泡沫样液体、心律异常等情况下,医方却只是让患儿休息,没有及时完善各项必要检查,进行相应的鉴别检查,查明呕吐、发热原因,以明确诊断;也没有进行心电监护、吸氧等治疗措施,甚至在入院后近4个小时内未给予任何输液等治疗,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晚上19点30,才给予了输液止吐治疗。入院后长达7个多小时,患儿病情喘息进行性加重、血氧饱和度只有69%的情况下,仍未给予最基本的血常规、血气分析、胸片等检查,仍未考虑其它疾病。患儿入院时,身上有皮疹、呕吐、呼吸急促,心率明显增快、吐泡沫样痰、在17点左右,更是频繁吐泡沫样痰,起初是紫红色泡沫,后转为粉红色泡沫,皮肤紫色花斑状,眼睛往上翻、精神极度萎靡,这均是普通上感,发热所无法解释的。作为专业的儿科医生应考虑到存在手足口病、肺部感染、颅内感染等的可能,应考虑到存在呼吸系统衰竭、循环系统衰竭、神经系统的损害,然而却仍未进行相应的鉴别检查及鉴别诊断和治疗,而仅以“发烧导致的”来回答原告的疑惑。患儿已经出现口吐粉红色泡沫,医院仍不及时进行相应检查。最终又是在原告的反复要求下,医院才给做的潜血化验。化验结果是血,而医生的解释却是:“由于总吐,肺毛细血管弄破了,没什么事”。仍未引起医院的重视。患儿病情进行性加重,呼吸衰竭、心脏衰竭、神经系统损害症状明显,但被告仍未给予重视,仍未及时给予必要的检查、治疗,仍未进行疾病的鉴别诊断,查找病因。患者于6月25日2点35分因心脏衰竭、呼吸衰竭死亡。从门诊直到患儿去世的14个多小时,第二家医疗机构没进行任何化验等检查。

    后北京市尸检中心出具尸体解剖报告书:明确患儿存在脑干脑炎、支气管肺炎等。重症脑干脑炎患儿因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患儿脑干部位严重的炎症性破坏,是患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引起小儿脑干脑炎的常见原因为病毒感染,如单纯疱疹病毒、肠道病毒(如EV71、科萨奇16型等)。支气管肺炎是病毒感染的并发症,对患儿死亡有促进作用。

    原告此后了解到,患儿的病情符合手足口病(由肠道病毒所引起)的表现,若二被告及时检查、诊断、治疗,并对支气管肺炎、呼吸循环衰竭也及时进行了检查、诊断并及时治疗,是不会出现这种结局的。

    本医疗事故律师网的首席医疗事故律师代理患方,对此次医疗纠纷案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两家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告知义务,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及鉴别诊断,治疗不规范,延误疾病的诊断、治疗,医疗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于诉讼中,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司法鉴定。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代表患方参加了医疗司法鉴定会,从医疗及法律两方面,专业性的陈述了医疗机构在具体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和医疗方面的依据,认为:

    第一家医疗机构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该院未对患儿进行规范的病史询问。2、该院未对患儿认真进行查体。3、该院未对患儿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胸片、神经系统检查)。4、该院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观察,在多次应用阿司匹林、地塞米松退热及维生素b6止吐治疗,均效果不佳,输液结束时,患儿仍高热且呕吐加重,医院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鉴别检查(脑脊液检查、脑核磁扫描),鉴别诊断,离院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给出下一步治疗建议。5、不规范用药,头孢哌酮舒巴坦应每日2~4次,其仅给一次,也无下一步的治疗建议。6、医院复诊时,违反医疗规范,不查体、不做任何辅助检查、不进行鉴别检查诊断,不履行告知义务,延误了诊断及治疗。

    第二家医疗机构医疗过错:一、门诊阶段:1、患儿高热、皮疹、呕吐来院就医,没有进行任何检查及鉴别诊断,违反医疗规范,未履行注意义务,延误了诊断及治疗。二、住院阶段: 1、患儿肺部受损、严重的低氧血症、急性呼吸衰竭明显,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医院自始至终没有进行动脉血气分析检查、没及时行胸片等相关检查。同时,治疗上,患儿血氧饱和度自6月24日22点医院开始监测至最后抢救死亡,从未达到低氧血症改善的最低标准——SaO2>90%,而且还存在气促、心动过速、低血压等生命指征不稳的情况,但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改善氧疗的进一步治疗措施(比如面罩给氧、无创呼吸机、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而仅是鼻导管吸氧。2、医院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积极的诊断、治疗责任,同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了诊断及治疗的延误。3、护理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病情的变化,延误了诊断、治疗。4、院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及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没有给予必要的治疗和监护,并且入院后,不及时完善各项必要检查,不进行相应的鉴别检查,以查明原因、明确诊断及治疗。与患儿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5、门诊诊为“1、发热待查、2、呕吐待查”,以此收住院,而入院后诊断却仅是一个“发热原因待查:上感?”,医院没有对第二个诊断暨何种疾病导致的呕吐,进行检查、诊断、治疗。过错明显。6、医院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告知患儿病情,侵犯了患儿家属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丧失了转院治疗的机会。7、住院病历记录与护理记录,内容截然相反,同样的时间、同样的查体,记录的结果却截然相反,第二家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入院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病史采集,从而延误了检查、诊断及治疗。

    关于因果关系:尸体解剖报告书第三页,记载患儿存在“脑干脑炎、支气管炎”,并且表明患儿脑干部位的炎症性破坏,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支气管肺炎,对患儿死亡有促进作用。尸检报告附件图片6,也证明肺部存在严重感染。二医院上述过错行为,延误了疾病的检查、诊断及治疗,此次医疗纠纷中,与患儿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鉴定会上,医疗事故律师还回答了专家提出的问题,用医学专业知识强有力的支持了患方的观点。10月22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北京第一家医疗机构、北京第二家医疗机构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医院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要求重新鉴定等要求。医疗纠纷律师法庭上,经过质证从医学和法学两方面进行了主张,法院最终采纳了鉴定意见,不同意医院重新鉴定的请求。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北京第一家医疗机构、北京第二家医疗机构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现判决已生效,医院给予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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