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8:55:16

李某某诉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骨科手术后感染致髋关节置换术医疗纠纷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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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事故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出现双侧髋部不适,活动后轻微疼痛,行走正常。曾在当地医院行髋部CT检查,因病情轻,未见异常。后在某股骨头医院做核磁检查,发现双侧股骨头存在缺血性坏死情况。为保守治疗,原告到被告医院骨科就诊,认为原告病情轻,右侧略重一点,不需要行股骨头置换,可行微创保守治疗,具体做法是从原告身上取二块骨头粉碎后与异体骨粉混合,在原告右大腿上微创打一个眼,把这些骨粉通过该眼打压进去,形成骨囊,防止塌陷,就行了。原告遂于2月14日以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左ARCOⅠ期,右ARCOⅡ期)入住被告医院骨科病区。2月17日被告为原告行右侧股骨头坏死钻孔减压、右侧髂骨取骨、自体加异体骨打压植骨术。术后,体温高于正常,且术后三天出现高热体温达39度,其后原告持续高热,体温波动在38度~39.2度,伴有持续明显的右侧髋部疼痛较前加重。原告询问被告,答复是排异反应,正常现象。每日就是给予患者消炎痛栓等药物止痛退热。原告曾多次表示仍发烧、疼痛明显,被告表示疼痛会逐渐减轻。3月7日,原告出院。被告医院开具塞来昔布胶囊、氨酚羟考酮片(商品名称:泰勒宁)、马栗种子提取物等药物。原告遵医嘱修养、按时服药。但病情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右髋部持续疼痛加重、伴发烧。
出院一个月后,原告复查,表示右髋部很疼、低烧不退,被告医生说原告体质异常,反应敏感,症状仍是排异反应,又开具相同的药物,原告返家继续遵医嘱用药,但是病情仍未好转,原告有时晚上疼痛得都不能入睡。仍伴发热。
出院二个月后复查,拍片后,主任医师说加进去的骨粉不见了、被吸收了,吸收的快了不行、慢了也不行、不吸收也不行。原告问该采取什么措施以及如何能止痛、退烧。主刀医生却说:“原告身体体质和别人不一样,所以反应就不一样,没办法,也许第三个月上会出现奇迹”。又让原告拿了一个月的药回家观察。
又经过了痛苦折磨的一个月,疼痛、发热仍未减轻。原告于是先后就诊中日友好医院、301医院、宣武医院,均一致认为是右髋关节感染。并告知氨酚羟考酮是半合成的麻醉类镇痛药,用于癌症病人的止痛药,长期口服会上瘾。原告于是做了核磁,根据核磁报告,确定右髋关节感染已经形成了脓液。
6月18日,原告以股骨头坏死、右股骨头坏死钻孔减压植骨术后、右髋关节感染入住宣武医院骨科。6月21日,行右髋关节穿刺术,抽出黄色脓液,穿刺液镜检,白细胞、红细胞均满视野/HP,培养证实为表皮葡萄球菌感染。6月26日,全身骨扫描显像,显示原告右侧髋关节、右侧股骨粗隆、右侧股骨干上端局部骨代谢异常活跃,存在大范围的感染性病变。6月28日,行右髋关节感染病灶清除、头颈切除、间置器植入术,术中切开后,脓液溢出。手术顺利。术后,原告终于告别了几个月的疼痛、体温恢复正常。原告从手术医生处了解到,原告右大腿里全是化脓的液体,脓液又通过上次加骨粉的孔,流到髋关节囊里,整个股骨头均被脓液包围了。宣武医院主任问原告这四个月是如何扛过来的,这种疼痛换到谁的身上谁都受不了,佩服原告的坚强。因为感染严重,此次手术只能放置一个混入万古霉素等消炎药物的用骨水泥做的临时替代的股骨头,必须等半年后再次手术才能置换真正意义上的股骨头。这个期间右腿不能着地负重,不能翻身,只能仰面或趴着睡觉,少活动。7月1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双侧股骨头坏死(左ARCOⅠ期,右ARCOⅢ期),右股骨头坏死钻孔减压植骨术后、右髋关节感染等。原告从某中医院手术前能行动自由的人,变成平时坐轮椅,吃饭、穿衣、大小便都需要人护理的病人,是某中医院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
9月份,临时股骨头断裂,原告只要一动,断段触碰就会产生无法形容的剧痛。11月2日,原告在宣武医院行髋关节置换术。
被告的诊疗活动,直接造成原告髋关节及周围右侧股骨粗隆、右侧股骨干上端组织大面积感染;违反诊疗规范,术后持续高热,典型的院内感染,患者又持续性的疼痛加重,不进行鉴别诊断、不采取任何针对性的检查和抗感染治疗,不采取补救措施,只是给予患者止痛退热药强行镇痛退热;严重不负责任,出院后长达三个月期间,就是让原告长期服用二种以上的强力止痛退热药;刻意隐瞒手术感染的事实、院内感染的情况,不向原告告知相关情况、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患方知情权并严重损害了患者生命健康权;医院面对明显的病情变化不进行必要的检查及鉴别诊断、不采取治疗措施,严重延误了感染病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原有病情,并最终造成患者无法保留股骨头而进行股骨头置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原告从事西医骨科手术;采取的手术方法有误;诊疗行为不仅造成手术部位感染,而且使患者缺失二块骨头,造成其他部位自体组织的永久性缺失;院内感染不依据规定向上级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使上级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诊疗问题。
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导致手术失败,导致原告后续需行的多次手术治疗,而且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原有病情,并最终造成患者无法保留股骨头而进行股骨头置换。
综上,被告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长达数月的常人难以想象的病痛、发热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身体创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本医疗事故律师网的首席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理患方,认为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如医源性感染,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等。(略)
医院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治过程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余(略)。
法院审理过程:
北京医疗事故赔偿律师代理患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历经多次开庭,庭审中,医疗纠纷律师对医院病历中诸多问题进行了质证、发表了意见,后此案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事故律师代表患方参加医疗纠纷鉴定会,系统阐述了医疗机构在具体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行为及提出了医疗上的常规的检查治疗措施和流程应该是什么样的依据,以及对应的法律规章规定。
鉴定期间,又针对某些具体问题,法院再次开庭,双方在庭上对诊疗的一些事实及病历中的记录进行质证,首席医疗纠纷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医学临床经验的优势,在法庭上给以深入的阐释及质证。后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后感染未予明确诊断和治疗的过失,由此加重了李某某右髋关节的损害程度,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双方在法庭上再次交锋,医疗事故律师从医学和法学两方面进行了主张,强有力的支持了患方的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意见。
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9023.57元。
现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患方对医疗纠纷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