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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冯某某诉北京西城区北京某武医院左基底动脉动静脉畸形团、小脑多发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再发颅内出血致残医疗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2-05 15:57:11

某某诉北京西城区北京某武医院左基底动脉动静脉畸形团、小脑多发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再发颅内出血致残医疗纠纷案

特别声明: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亲办医疗诉讼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主因突发头痛伴呕吐2小时,于312050分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急诊收入保定市第二医院神经外科住院,当日上午行头颅CTA显示大脑后动脉瘤,确诊:蛛网膜下腔出血 大脑后动脉瘤。为得到更好治疗,于3137时出院转往被告医院治疗。

31312时,急诊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收入被告神经外科神外血管2病区住院。蛛网膜下腔出血分级Hunt-Hess分级为Ⅰ级,入院当日告知患者行全脑血管造影术+动脉瘤栓塞术,并签署了《神经系统血管造影、介入治疗手术知情同意书》,同日患者上台进行血管造影,医方发现患者存在主要由左侧小脑后下动脉供血的脑动静脉畸形团,和左侧小脑后下动脉分支上的数个动脉瘤,但医方却仅做完造影没有进行介入治疗就结束了手术。下台后,告知患方患者存在多发动脉瘤和脑动静脉畸形,考虑还是动脉瘤破裂的可能性大,但血已经不流了,没有发现出血点,所以就没有进行介入栓塞等治疗。

术后回普通病房,314日停了重症监护,315日由护工用轮椅转送至卒中中心,并停了导尿,医方让患者下床大小便,没有针对蛛网膜下腔出血早期绝对卧床、应用止血药物和尼莫地平防止脑血管痉挛等措施。

317日凌晨4:46,患者头痛医方给予了患者布洛芬缓释胶囊0.3g口服止痛,之后值班医护人员未尽到值班职责,直至9:37发现患者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给予气管插管,9:59医嘱做头颅CT发现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再次出血。同日行开颅脑血肿清除术、全脑血管造影术、脑室钻孔置管引流术等。术后患者持续昏迷、气管切开呼吸机呼吸入神外重症监护室。

317日医方手术记录内容既没有描述破口的位置,也没有破口形态或者周边情况任何描述记录,来佐证破口位置的任何内容,无法体现和证明患者究竟是脑动静脉畸形破裂、还是邻近的动脉瘤破裂出血。其仅仅记录切除了小脑上蚓部左侧的动静脉畸形和邻近的左侧PICA远端动脉瘤,而切除送病理的标本却只有脑动静脉畸形,并没有包括动脉瘤的组织。手术记录中记载切除了动脉瘤,病理报告也没有对切下的动脉瘤情况的检查描述。

419日医方病历阶段小结中的“目前诊断:仍然是蛛网膜下腔出血,吸入性肺炎,肺部感染右,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实际上,从入院前胸部CT及手术后多次胸部X光片,并没有证据诊断“肺部感染及吸入性肺炎”。

综上,医方并不能排除患者第一次和第二次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所致的可能性。所称317日确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是脑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而没有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没有依据。

医院违反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原则,317日手术中预防感染使用的头孢曲松是不合理的,同时手术超过3小时未追加抗生素是错误的,47日至415日医方整整延误了八天时间没有给患者任何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不仅肺炎克雷伯菌细菌感染仍存在,还导致医院感染的重要病原菌多重耐药菌的鲍曼不动杆菌感染,最终导致患者全身感染、败血症形成,对患者颅内出血后神经系统的恢复必然造成损害。412日已经有了鲍曼不动杆菌培养结果,其为多重耐药菌,而医方416日才有了“接触隔离鲍曼”的医嘱,同时一直未应用药敏试验给出的敏感抗生素“阿米卡星、替加环素、粘菌素”,可推断医院不重视多重耐药菌管理,致使院内感染在重症监护室蔓延,严重威胁患者的安全。

420日自被告处出院,仍昏迷,遂于当日转入保定市第二医院神经外科继续住院,于810日出院。患者意识虽恢复,但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独自进食和行走,智力低下,认知功能障碍,不完全运动性失语,构音障碍,右侧口角下垂,不能正确完整作出意思表示。后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了监护人。

被告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诊疗原则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延误了疾病的诊断、治疗;没有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最终造成了原告身体和智力的残疾。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西城医疗纠纷律师办案过程:

    本律师代理患方向西城法院起诉医疗诉讼,凭借曾经多年临床医生经验认真分析病历,结合十几年的医疗事故律师处理经验,指出医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和相应的客观依据。本案历经鉴定机构退卷不受理,重新确定鉴定机构等各种情况。本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会上代表患方进行系统的阐述,据理力争。

    最终认定医方对于患者基底动脉分支的脑动静脉畸形团及小脑后下动脉分支的多发动脉瘤,随时有再出血以及后续治疗方案与患方没有告知,存在过错。患者造影后明确诊断:小脑动静脉畸形团、小脑后下动脉多发动脉瘤;有随时发生再出血的风险,医方术后未予绝对卧床;在被鉴定人出现头痛并发烧时,给予退热止痛药物治疗,没有分析查找原因;被鉴定人突发意识丧失,医方抢救记录不规范;头颅CT明确小脑出血,脑疝,急诊行脑室外引流,但没有手术记录;医方存在过错。医方术后应用抗菌素不及时,感染尚未完全控制而停用抗菌素致感染反复;医方存在过错。同时,患者还存在智力受损残疾,还进行了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评定。最终西城区法院于2025121日出具判决书认定医方担责,综合患者自身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等,认定医院过错与患者损害有因果关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护理依赖暂计算十年,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北京医疗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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