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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的诉讼审查策略

发布时间:2025-02-21 11:19:31

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的诉讼审查策略 

无论是医疗纠纷诉讼中,还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相关鉴定,都有可能会出现医方或者患方对鉴定意见不服,存在各种争议。那么作为代理患方的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应如何去客观审视和向患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就需要知道相关的医学法律和医疗鉴定的知识,并且积累有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本著名的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认为,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医疗纠纷诉讼的代理、裁判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值得重视。作为专业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必须了解哪些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哪些不属于审查内容。

首先要对照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了对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的七项审查内容进行分析,其中第(四)项是实质性或实体性审查,其余六项均属于形式审查、程序审查。本条款是法院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要求,也是律师对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重点内容,医疗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向都应围绕本条规定内容进行。

法条:第36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其次,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分析后,程序上要及时向法庭申请书面质询,鉴定机构质询回复后,再分析内容,然后如果坚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要申请鉴定人出庭,与鉴定人在法庭上对医学临床、和法医鉴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提问答疑等。第37条、38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处理程序的规定:1、应当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异议;2、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缴纳鉴定人出庭费用后,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

以上,明确了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先要书面提出,鉴定人书面答复,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才通知鉴定人出庭。

法条: 第37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38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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