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0 11:31:20

右侧脑室内肿物切除术后颅内感染,患者脑积水、癫痫死亡医疗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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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案例简介
3月18日,患者因间断头昏5天,在沈阳市某医院头颅CT、头颅核磁平扫+增强,提示右侧侧脑室占位性病变、中枢神经细胞瘤可能性大;少量幕上积水。遂于 3月20日,到被告医科大附属医院门诊,被收入神经外科一病区住院,入院确定诊断:右侧侧脑室内占位。
3月25日,全麻下行右侧脑室内肿物切除术。术后患者体温持续性升高,术后第2天( 3月27日)引流管拔除,患者体温达38.2度,术后第3天( 3月28日)高达39.1度。后仍反复高热,在口服退热药、冰袋物理降温情况下,体温仍经常波动在38.5度至39.3度之间,最高达39.3度。头部皮下鼓包积液明显。病情未见好转,反而进一步加重,4月27日起再次出现高热,最高达39.3度,伴二便失禁,双眼充血红肿、流泪,行走拖地,双眼不敢向上注视。 6月21日,医院以脑室内占位术后,脑积水,对患者行左侧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患者高热、皮下积液鼓起更加明显,术后第2天(6月23日)上午来比林肌注退热,下午至晚上连续三次冰袋物理降温,并且每日美林口服退热。患者病情更进一步加重,逐渐丧失吞咽功能,从普食变成了鼻饲饮食。
患者自 3月25日行右侧脑室内肿物切除术后,持续出现脑脊液漏,头部皮下鼓包积液进行性增多加重,至7月13日出院,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医方间断给予皮下抽积液。术后颅内感染和没有及时调整抗生素不利于感染的及时控制,加重患者脑积水和癫痫的病情,影响患者的愈后。
7月13日凌晨,患者昏迷,抽搐较前进一步加重,患者9时120离院,转往北京天坛医院。
同日晚19:47,患者被送至天坛医院神经外科急诊,患者浅昏迷,发热,医生看完病历,原告才明白,医科大附属医院竟然近一个月都没有给患者做过脑脊液检查和细菌培养。7月15日转入航空总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入院第2天,脑脊液检查发现为表皮葡萄球菌感染。患者先后接受了全麻下原脑室腹腔分流管拔除术+侧脑室外引流术,透明隔造瘘术,全麻下经额左侧侧脑室脑室腹腔分流腹腔端外置术,侧脑室腹部外引流管修正术,右侧侧脑室颞角腹壁外引流术,右侧侧脑室颞角腹壁外引流管修正术,全麻下经枕左侧脑室腹壁外引流管术+右侧侧脑室颞角腹壁外引流管拔除术,脑室探查术+左侧侧脑室腹壁外引流管修正术,但患者因感染时间过长,感染治疗不及时,感染炎症无法完全治愈,病情持续加重,意识障碍进一步较重,心率慢、血压低、出现尿崩症等脑干功能衰退表现。患者于次年4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继发性脑积水;中枢神经系统细胞瘤术后;左侧脑室腹腔分流术;脑室穿刺外引流术;脂肪肝;脑室积脓;脑室粘连;癫痫;脑干功能衰竭。后患者在沈阳军区总医院、盛京医院继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抗炎等治疗,终因感染严重,无法控制,于8月27日21时11分在沈阳军区总医院急诊去世。
综上,医科大附属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治疗不规范;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及鉴别诊断,存在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医疗专业律师办案过程:
患者父母不接受调解,多次来京找到本医疗事故律师丁主任,委托丁律师亲自代理患方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赔偿。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丁律师凭借曾多年的医院临床工作经验和十余年积累的律师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案经验,指出相关疾病的临床进展规律、术后感染的诊断依据、病原菌监测、抗感染治疗存在的问题,可加重脑积水和癫痫病情,影响预后和患者虽然没有做尸检但最终死亡与医方医疗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并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会上代表患方进行陈述和据理力争。
法院最终认定患者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期间出现了术后颅内感染的并发症,虽然在围手术期间,医方给予患者长时间抗感染治疗,但仍存在对病原菌的监测不充分、没有及时调整抗生素的过错,该过错不利于患者感染的及早控制,可加重患者脑积水和癫痫的病情,影响患者的愈后。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均有医方承担。
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已经履行完毕。
来源: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医疗事故/医疗调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