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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朴某等人诉黑龙江省某妇女儿童医院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和胎儿死亡医疗纠纷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5-07-29 13:42:32

朴某等人诉黑龙江省某妇女儿童医院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和胎儿死亡医疗纠纷赔偿案

特别声明:为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医疗纠纷律师亲办医疗纠纷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案件经过简介:

原告诉称:患者在医院产科门诊建档,遵医嘱定期复诊,产科门诊复检血压高,口服拉贝洛尔降压不佳,3月29日,产科门诊复检,血压172/91 mmHg,诊断为:1、宫内孕34周+2,孕1产0,头位;2、重度子痫前期;3、高龄初产。由产科门诊收住院产科病房。 

住院后,医院没有积极采取控制血压的措施,未对产妇心功能进行有效的检查和评估,患者自住院后至去世,长达22天的期间,医院自始至终没有给患者进行过心血管循环系统的检查,连最基本的心电图、心脏超声心动图都没有做过,且导致患者发生大量心包积液没有被发现。住院期间多次错过及时终止妊娠的时机,没有及时终止重度子痫前期的高龄孕妇的妊娠,最终导致子痫的发生。4月18日,患者孕37周+1,喘憋症状进一步加重,血压182/112mmHg,但医院仍然没有在当日及时手术终止妊娠。4月19日上午,患者进入手术室准备进行剖宫产术,麻醉时突发呼吸困难,口唇发绀、抽搐,患者抢救无效,产妇和胎儿死亡。死亡诊断:1、宫内孕37周+2,孕1产0,臀位;2、子痫;3、高龄初产;4、轻度贫血;5、心脏、呼吸衰竭;6、死亡。患者腹中胎儿死亡。

后患者及胎儿进行尸检,法医技术鉴定中心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患者存在大量心包积液,存在肺淤血、水肿,心力衰竭。认为患者符合因妊高症(重症子痫)发作,引发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患者之胎儿符合孕妇剖宫产前死亡,继发胎儿宫内窘迫窒息而死亡。

后患者及胎儿药检,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药物检验报告,患者体内存在静脉麻醉药咪达唑仑。

医院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原则、医疗技术规范、诊疗常规,存在一系列的医疗过错行为,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医疗律师办案过程:

患者家属慕名来京找到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丁律师,经过沟通后,丁律师决定亲自代理患方,阅览分析病历资料,确定了诉讼策略,认为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一、医院以妊高症重度子痫前期、高龄产妇,将患者收住院。但患者在住院后至去世,长达22天的住院期间,医院自始至终没有给患者进行过心血管循环系统的检查,连最基本的心电图、心脏超声心动图都没有做过。 

本案患者,还是被医院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相关检查更应是必检项目。但医院没有履行诊疗义务,没有进行循环系统的相关任何检查。

另外,《妇产科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章节,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在治疗处理的评估和监测中,均指出产前、产时对该类疾病的病情进行密切监测十分重要,目的在于了解病情轻重和进展情况,及时合理干预,早防早治,避免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因此明确要求在孕妇特殊检查中,进行心脏等重要器官功能方面的检查,但医院仍然没有履行诊疗义务,构成过错。

二、患者4月7日超声提示双侧胸腔液性暗区、4月12日超声提示胸腔少量积液的情况下,医院仍没有给患者进行心脏超声心动图、心电图、心功能等心血管循环系统的检查,违反了诊疗原则,并进一步违反了第一条所述的关于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的基本的诊疗规范常规,构成过错。

三、尸检报告第10页查明,患者心包腔膨隆、饱满,存在大量心包积液200ml,性状为稀薄淡黄色液体,心包壁是光滑的。此证实,该心包积液属于漏出液,不是短时间造成的,而是心功能受限等疾病逐渐造成的。

急诊医学分册第210页-211页,第七节心包积液与心包填塞,中明确指出“正常心包液量仅为15-30ml,而液量在200ml左右就可使心包腔内压力明显上升,心脏舒张期充盈显著受限,心搏量下降,心排血量显著下降、循环衰竭出现休克,即为心包填塞。”并且还明确指出心脏彩超可以确诊,及心电图也会出现异常改变。

但医院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和诊疗责任,入院后没有给患者做过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任何检查和治疗,连一张心电图和一次心脏彩超都没有做过。错过了及时发现患者存在大量心包积液和及时治疗。

需要特别指出,大量心包积液无论何种性质,会造成循环功能受限,心功能受损逐渐出现,使重度子痫前期孕妇的病情进展,是孕妇进展至子痫,继而呼吸循环衰竭的重要原因,医院没有给予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任何检查,进而没有发现患者存在心包积液(一个心脏彩超就能确诊),错过了及时治疗心包积液,避免心功能受限,从而阻止重度子痫前期进展成为子痫,并且导致没有及时终止重度子痫前期孕妇的妊娠。与最终导致子痫、心衰、肺水肿,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患者入院时已经是孕34周+2了,且为高龄产妇、重度子痫前期,住院期间医院没有及时终止妊娠,且多次错过及时终止妊娠的时机,最终导致子痫的发生,违反治疗原则规范及诊疗常规。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中明确指出: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治疗目的就是预防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的发生,降低母儿死亡率,改善围产结局。治疗的基本原则就是解痉、降压、密切监测母胎情况,适时终止妊娠。医院本应及时终止妊娠,但医院没有采取。

同时,医方的行为违反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10页中关于终止妊娠时机的规定。该内容为:终止妊娠时机 :(1)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 37 周以后(2)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孕28~34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的规定。

五、对于患者血压明显常增高,血压控制不佳,医院没有安排院内或院外心内科等相关科室的会诊,没有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构成过错。

六、患者不存在严重低蛋白血症,输注人血白蛋白没有指征,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错误用药,加重了患者心脏循环系统的负担,进一步时病情进展加重,最终子痫的发生。

七、患者的胎儿完全正常,药检报告也显示围产儿血液中有咪达唑仑等药物,可见围产儿在患者抢救期间长时间存活。围产儿最终窒息死亡,构成直接过错。

关于死亡原因:

尸检报告可知:

一、肺部:

1、尸体剖检:患者存在少量双侧胸腔积液,肺切面可见血性泡沫状液体流出。

2、尸体病理组织学检查:部分肺泡腔内散在红细胞,肺间质血管扩张、淤血。

证实存在心功能受限、肺水肿。

二、心脏:

1、尸体剖检:心包腔膨隆、饱满,心包壁光滑,心包腔内见稀薄淡黄色液体200mL。证实存在该心包积液属于漏出液,逐渐形成,提示心功能受限。

2、尸体病理组织学检查:心肌横纹不清,呈波浪状排列,心肌间质疏松,小静脉扩张、淤血,小动脉管壁增厚。证实存在心肌缺血、心功能受限。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肺淤血水肿(第19页)。证实存在心肌缺血、心功能受限。

四、4月19日外院ICU主任医师会诊意见:气管中可见大量粉红色泡沫痰。此为专业术语,提示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五、患者3月29日、4月7日、4月12日,三次超声,双侧胸腔积液从无到有,逐渐增多,提示患者病情在持续进展,且出现心脏循环功能受限逐渐加重。

结合以上可确定以下几点:

1、患者住院期间存在心功能受限、心肌缺血、且心功能受限逐渐加重;此是重度子痫前期高血压控制不到位,增加心脏负荷而逐渐造成的。

2、心包积液不是短时间造成的,而是重度子痫前期高血压控制不到位,增加心脏负荷而逐渐造成的。

综上,患者的死亡原因具体讲,应是患者在住院期间重度子痫前期高血压持续显著高位异常波动的基础上,产生进行性心包积液、心脏负荷明显增加,最终导致子痫发生,诱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关于因果关系

医院违反诊疗原则、规范、常规,没有进行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检查(如心脏彩超、心电图、心功能等),致使不能了解心脏方面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进展和采取治疗措施,放任循环系统受损及子痫前期病情的进展加重。

患者为重度子痫前期高龄孕妇,住院时已过孕34周+2天的患者,住院后血压控制不到位且异常高位的情况下,在长达22天的住院期间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多次错过了防治子痫发生的时机,与最终患者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综前所述,医院一系列的医疗过错行为,严重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没有进行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检查(如心脏彩超、心电图、心功能等),致使不能了解心脏方面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进展、没有及时发现心包积液和采取治疗措施,放任循环系统受损和子痫前期病情的进展加重,使患者多次错过了终止妊娠、阻止子痫发生的时机。同时,异常的高血压、心包积液、心功能受限更最终导致病情进展至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患者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并且直接导致围产儿窒息死亡,造成一尸两命的严重后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院方认为:

医方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原则规范,患者死亡是由于起自身疾病的转归所致。

法院审理过程:

审理中,丁律师作为专业的医疗事故律师,据理力争,与医方在法庭上、鉴定中根据病历材料指出关键性的过错和所依据的来源。为避免当地可能存在的干扰,与患方共同坚持自己的合理主张,并向法院提出合理的理由,促使法院最终决定,选择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医患双方先于北京,后有选择在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最终,鉴定机构采纳了北京的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医疗纠纷律师丁律师的陈述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诊疗行为,并于患者及其所孕之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等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45%-55%。

庭审中,医方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没有提出实质性证据支持其观点。法院最终确认鉴定意见有效,应予支持。后医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医院给付患方各项赔偿费用。

现医方已经给付完毕。

患方对医疗纠纷律师丁律师的专业性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表示感谢,对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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