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1 14:12:35

申请重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损害鉴定不服的,除此前提到的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鉴定外,还有一类是彻底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重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这是法律上提供的一条救济途径,但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方虽然都可以提出,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方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否则重新鉴定是很困难的。本医疗律师前段时间处理了一个对医疗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没有采纳,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发挥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结合我曾经8年医院临床医生,主治医师,17年作为医疗律师的专业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经验,谈谈我的一些看法,仅供参考讨论。
一、重新鉴定的条件
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0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医疗纠纷实务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法院同意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必须要满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四个情形之一,且该情形又无法通过补正来或补充质证解决的。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作为专业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调解律师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点。
笔者实务中无论事咨询的还是已经代理中的,当事人常以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为由请求法院重新鉴定(如鉴定人是没有临床经验的法医),但这是需要严格的条件的。如果是该法医具有医疗鉴定的法律资质,法院通常都是认为该重新鉴定的理由不成立,而不同意重新鉴定的请求的。
二、还有一种情况极其少见,就是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而鉴定人无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那法律后果直接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而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并有权要求退费。
法条依据是:第81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综上,患者在医疗诉讼或者医疗调解中,请真正专业的有医学背景的做过多年医院临床医生的医疗纠纷律师参与是维护患方正当权益的关键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