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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

肝癌晚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死亡医疗纠纷赔偿案

发布时间:2025-12-21 20:32:45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原告等五人诉称:患者因入院前一天,于家中无明显诱因排不成形黑便1次,晨起再次排黑色不成形便,伴乏力明显,遂于7月15日7点30分去被告医院急诊,急诊急查血HGB67.2 g/L,诊为“上消化道出血,肝炎肝硬化 活动性 失代偿期乙型,食管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病情重,由急诊收住院内二消化科。患者10点入病房,却无医生来病房看病人询问病史,原告在医生办公室找到经管医生,其让原告在办公室签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却没有去病房看病人,直至第二天患者昏迷时,该医生才第一次亲自去了病房。 

入院后,患者是糖尿病病人,医院却一直输注大量葡萄糖约2000毫升,造成患者血糖达到机器最高值,夜里血糖仍高达25mmol/L,直到深夜患者家属发现医院输的是葡萄糖,医院才发现。患者入院下午再次解黑便伴有尿少、血压下降等症状,原告曾多次反映,医生只是简单一句血容量不足,补液,仍未去看病人。患者活动性出血,进行性血压下降,医院不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也不进行止血治疗,连血常规血红蛋白复检都没有做一个,上午家属已经签了输血知情同意书,但一直没有进行输血。7月16日3点,患者出现神志恍惚,烦躁不安,血压降至75/55mmHg,喘憋,失血性低血压休克明确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切实有效地检查治疗措施。7月16日5点15分,患者出现呼之不应,昏迷,6点患者心率0次/分,6点50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

被告诊疗过中存在严重延误诊断治疗等等一系列的过错行为,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过程: 

本医疗事故律师网的首席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代理患方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历经多次开庭,庭审中,医疗事故律师对医院病历进行了质证、发表了意见,后此案委托北京某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律师代表患方参加医疗纠纷鉴定会,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一、违反诊疗原则、常规,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

患者既往存在肝硬化病史,曾经有过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此次就医前,在家一天内排了2次不成形的黑便,并且伴有乏力症状(见入院记录),急诊化验血常规中的HGB:67.2g/L。患者是急诊以“上消化道出血、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收入院。下的是病重。这样一个病人,住院后,医院本应高度注意是否存在活动性出血,进行性出血,以便及时采取治疗措施。而入院后直至患者去世,医院连基本的动态复查血常规血红蛋白都没有做,严重延误了出血等病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使患者错过了治疗时机,最终造成患者的死亡。 

二、患者入院后,下午17点再次排黑色稀便一次,并出现血压进行性下降、四肢凉、无尿,医方没有采取检查措施、不进行鉴别检查和鉴别诊断,不及时进行输血等治疗。即便是到了7月16日3点,患者出现神志恍惚,烦躁不安,血压降至75/55mmHg,喘憋,失血性低血压休克明确的情况下,医院仍未给予输血及血浆处理,连一个简单的双气囊三腔管压迫止血都未给予。整个过程,除死亡后的一份直线心电图外,一份心电图都没做过。严重延误了患者的病情诊治,使患者再次错过了诊治时机。医院违背诊疗规范,没有履行基本的诊疗义务,过错明显。(此点可见临时医嘱单2014-7-15,22:09分之后直至2014-7-16,5:31之间,没有任何医嘱,而这段时间正是病情变化,医院及时抢救的关键时机之一)

三、患者7月15日10点22分就签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但是医院面对这样一个活动性出血进而出血性休克的病人,在长达20个小时的整个诊治过程中,都没有进行救命的输血治疗。

四、医院整个诊治过程中,没有及时请上级医师及相关科室会诊,违背诊疗规范,延误了诊治。

五、违反抗休克输液治疗的基本原则、规范。整个治疗就是常规消炎抑酸的液体和多巴胺升压,而且,至患者16日5点低血压休克意识丧失时,医院给患者开的0.9%的氯化钠晶体液只约500毫升,而葡萄糖溶液却用了约1500毫升。不用晶体液而用葡萄糖液此是抗休克补液治疗措施的根本错误。过错明显。

六、违背诊疗责任,严重失误,错误用药。患者糖尿病人,医院却给予患者静脉注入大量葡萄糖溶液达1500多毫升,其中还包括50%的葡萄糖100ml和10%葡萄糖500毫升,而没有用胰岛素中和,属于诊疗的原则性错误,并且造成患者血糖达到机器最高值,22点多患者测血糖25mmol/L。医护人员仍未引起重视,直到后来家属发现输的是葡萄糖而找到护士,医方才给用了2IU的胰岛素,也仅此而已,医院既没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控制血糖,也没有请相关科室(如内分泌科)会诊处理,患者7月16日最后血糖化验为26.9 mmol/L。过错明显。大量输注不是晶体和胶体的葡萄糖液体,不仅抗休克没有作用,反而会因高糖大量液体加重脏器的负担,加重原有病情,造成身体的进一步损害。

七、7月16日3点患者出现烦躁不安,喘憋,血压降至75/55mmHg,活动性出血、失血性低血压休克已明确的情况下,直至5点15患者意识不清昏迷、血压掉到45/26mmHg,这段关键的期间,血压记录是呈进行性下降的,但是医生都没来看过病人,仅是在4点15口头通知护士加用一瓶500毫升的胶体液而已。医生没有及时查明原因、没有积极采取抗休克的治疗措施,就连基本的多巴胺升压药物都没有给予。

八、违反护理原则、常规,没有依规定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测量生命体征(见:体温单),导致患者病情变化没有被及时发现,延误诊断及治疗。

    医嘱下的是病重,一级护理,记24小时尿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医政发〔2009〕49号《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九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及诊疗常规,病重一级护理的患者是需要严格卧床,病情不稳定,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对一级护理患者,必须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测量生命体征,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观察、记录尿量变化,是判断体液丢失、失血程度、有无进行性出血以及治疗效果的重要依据,但医院护理人员没有记录尿量,而患者实际上自7月15日上午住院后血压进行性下降、一直无尿;患者15日17点再次解黑稀便一次,而护理人员自17点41分至16日3点出现烦躁不安,喘憋,血压降至75/55mmHg,失血性低血压休克明确的情况,期间近10个小时的时间,护士仅巡视记录三次,而且只是简单的脉搏、呼吸、血压,仅此而已。更为重要的是16日0点40至3点患者家属叫护士发现低血压休克,近3个小时的这段时间,没有巡视过一次病人,导致患者病情变化没有被及时发现,延误诊断及治疗。同时,《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一级护理的患者,护士应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糖尿病人没有应用中和胰岛素,及给予了输注大量葡萄糖,属于错误给药措施,构成过错。

此外,体温单上护士记录患者7月16日6点脉搏是96次/分,而患者6点时心率为0。护士没有履行认真观察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和体征的职责,违反了注意义务,没有测量患者体征而是想当然的进行错误记录,构成过错。

九、医院是北京地区三级甲等医院,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显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了患者损害,构成过错。

因果关系

医院违反诊疗原则、常规规范,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和病房巡诊病人,病情变化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查、鉴别诊断和治疗,违反失血性抗休克治疗原则,同时,对糖尿病人错误大量输注葡萄糖,错误用药,护士的违反护理常规及护理原则,护理缺失,医院的上述过错行为严重延误了患者的病情诊治,并加重原有病情,造成身体的进一步损害。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最终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方认为:

患者死亡后,家属签字拒绝尸检。医院按医疗常规积极给予各种治疗,患者自身原发性肝癌晚期等疾病危重凶险、预后极差,随时均可能病情变化并死亡,因此,患者死亡完全是其自身原发疾病的自然演变和转归,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没有因果关系。

鉴定期间,针对某些具体问题,法院再次开庭,对诊疗的一些事实及病历中的记录进行查证核实,首席医疗纠纷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医学临床经验的优势,在法庭上给以深入的阐释及质证。2016年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北京地坛医院在对患有原发性肝癌晚期伴门静脉癌栓、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的患者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不利于患者死亡进程的延缓,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轻微责任(高限)。

医院不认可该鉴定意见。双方在法庭上再次交锋,医疗纠纷律师从医学和法学两方面进行了主张,强有力的支持了患方的观点。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的意见。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受理费等各项损失。现判决已经生效。 

患方对医疗纠纷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感谢。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此案患者本身属于原发性肝癌晚期伴门静脉癌栓、肝硬化。此前也已经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出血住院治疗过一次。此次再出血,本身预后很差,死亡进程不可逆转,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诉讼风险很高,患者家属对可能判决不利实际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担责给予赔偿,原告胜诉实属不易。这是患者家属能够充分相信医疗纠纷律师并且双方相互配合下的结果。

来源:本站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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