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5 15:01:52

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一、患者1月6日收入胸外科住院,1月11日手术。医院没有给患者进行术前的基本检查,连血、尿、便常规,肾功能,肝功能,凝血四项检查,心电图检查等等这些全都没做。违反了基本的围手术期术前检查的常规规范。
而这些常规检查是判断患者是否符合手术条件,是否适合手术、适合什么样的手术、是否要先处理发现的其他系统器官的问题的基本依据;是及时发现影响手术处理过程的各种潜在不利因素的基本方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在术前予以纠正,术中和术后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予以预防性处理。
医院实际上是在不知道患者整体状况、各重要器官系统是否符合手术条件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的手术。此与患者术后二天即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性质极其恶劣、构成严重的过错。
二、一级护理的患者,1月12日中午之后,患者病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医院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没有采取任何相应的检查、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措施。依据如下:
1、1月11日下午术后入ICU病房直到1月12日8时40分转回病区观察病房,此期间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心率血压均在正常范围内波动(心率波动在70-90次/分之间,血压111-130/50-76mmHg之间,详见:重症护理记录单)。而转回六病区观察病房后,患者自12日中午直到13日上午抢救前,患者心率、血压较前持续性的明显异常增高,心率一直持续在110-150次/分之间,血压也在138-146/65-90mmHg之间波动(详见:血压、心律、血氧记录单)。病情较前出现明显改变,但医院直至患者第二天上午去世前,都没有做过一份心电图、没有抽血进行过相关的化验(如:肌钙蛋白检测、心肌酶检查、凝血四项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直接导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
2、1月12日上午转回病区观察病房后至晚上拔液,输液量约1350毫升,而患者12日当天下午家属仅倒出约70毫升的尿液,此后尿量很少,直至第二天上午尿袋内的尿量才存约50毫升。《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一级护理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术后第二天,尿量几近无尿,出入量严重不符,却没有引起医院的注意和及时检查、鉴别诊断及治疗。(如:急查血生化、腹部查体、腹平片、超声检查等)
3、1月13日早上7时至8时左右,因为患者精神不好,心率和血压都高,曾呕吐一次少量水样物。家属跟值班护士前后反应了3次,均没有人来看。而患者病房是对着护士站,距离最近的。管床医生肖宁8点查房,看病人后,肖宁医生只说患者尿液少,腹部有些膨隆,就离开了(事后才知道,他是赶去上手术。)。患者血压和心率一直未恢复到正常,护士不理睬,家属又前后两次到主任办公室,把患者的异常情况告知主任办公室里坐着的一个医务人员,第二次主任办公室人员到病房向患者做了询问,随后叫来值班医生,开始更换尿管,期间患者状态迅速变差。患者病情变化,医务人员失职,医院没有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检查、诊治措施,再一次延误了救治。
4、1月12日中午之后,患者病情变化,没有进行相关科室的会诊。延误了及时诊断治疗。(如:心内科、肾科、腹外科会诊等)
5诊治措施缺失,患者12日显著病情变化、尿量少,没有记24小时尿量,直到13日上午患者不行了,才开始下记24小时尿量的医嘱。构成过错。
三、违反基本的诊疗原则,采取错误的治疗措施,掩盖了病情的进展、严重贻误了疾病的发现和诊治。同时,还加重了疾病的进展。
1月12日晚上19时后,患者自述疲乏周身不舒服、胸部疼痛等症状,心率持续在130次/分左右,血压最高达150/90mmHg,问护士,护士说可能是由于坐起来引起心率升高,而值班医生没有进行任何的检查,告诉打一针助睡眠就行。22时左右,护士肌注针剂。而事后家属才发现医生打的竟然是一针止痛的毒麻药杜冷丁和一针镇静催眠的吩噻嗪类抗组胺药异丙嗪。
没有查明疼痛原因给予杜冷丁止痛,是医学上的大忌,掩盖病情、延误治疗,而且它的不良反应之一就是会造成心动过速(见盐酸哌替啶注射液说明书,《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另一种药异丙嗪具有抗组胺作用,能拮抗组胺对胃肠道平滑肌的收缩或挛缩,造成肠蠕动减弱、肠麻痹。13日上午患者抢救时才做的腹部彩超证实患者腹部肠管内大量积液积气,异丙嗪的不当使用是主要原因。
四、肺部手术失败,没有切除肺部肿瘤组织,没有切除淋巴结。
手术的最基本常规,就是切除的组织术后石蜡切片做病理,以最终判断是否切了相应该切的组织,以及判断肺癌的类型。而患者手术后既没有组织的病理报告,也没有拍一张胸片,不能证明手术确已切除了病变组织。
同时,手术记录称清扫了多组淋巴结,但却没有术后淋巴结的病理报告。不能证明手术切除了淋巴结。
五、胸外科诊断有误,患者不属于右肺上叶鳞癌TxN2M0 Ⅲa期,即使患者是肺癌,患者无区域淋巴结转移,患者也应属于ⅠA期,早期肺癌。
综合科病区考虑诊断为:右肺上叶鳞癌TxN2M0 Ⅲa期。胸外科病区实施的是右侧剖胸探查术。淋巴结病理,是判断是否存在淋巴结转移的金标准,其它均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淋巴结是否转移的标准。没有淋巴结病理报告认定存在同侧纵膈内及(或隆突下)淋巴结转移。也就是说,即使患者是肺鳞癌,TNM分期中,不会是N2,应是N0,暨无区域淋巴结转移。患者应是ⅠA期,而不是Ⅲa期。
六、前次在综合科病区住院考虑诊断为:右肺上叶鳞癌TxN2M0 Ⅲa期。此次在胸外科住院做完手术后,完全可以知道最终的疾病诊断。但医院违背肺癌诊断应写明TNM分期,而只是简单的写为“右肺上叶鳞癌”。判断患者最终是否是癌症,属于哪种类型的肿瘤,最终是以组织石蜡切片的病理最为确诊依据的。
结合手术后没有切除病变组织的最终石蜡切片病理报告、没有淋巴结的病理报告,患者9个月前当地医院肺部CT提示右上肺结核可能性大,此次在胸科医院CT检查病灶较前无明显变化,能够判断,只有二种可能:一种是医院没有切到病变组织,手术失败。另一种是患者肺部疾患根本不是癌症,而只是其它疾病。总之,医院在刻意隐瞒诊疗错误的事实。
七、术后的1月12日,唯一一次尿常规尿沉渣检查提示患者泌尿系统受损严重、血常规血象明显增高,但医院却没有采取进一步检查、诊疗措施,以查明泌尿系统具体为何种疾患,病因是什么。也没有请相关科室会诊。延误了诊治。
八、患者入院前一般情况很好,能吃能喝,入院前还一起去看电影、遛弯,无喘憋,活动不受限,精神好。按照医院自己的说法,手术也只是切除一小部分肺组织。既然医院安排手术,也是认为患者符合手术条件,但患者11日手术,13日上午就去世了,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九、诊断患者存在肺部感染没有依据。患者现有的病历资料不能确诊患者存在肺部感染。
十、此次在胸外科的住院病历,其主诉与现病史内容和前次在综合科住院病历的主诉与现病史内容,完全一致。前次住院病历主诉中记录“气管镜确诊肺鳞癌一周”,而这次住院胸外科的住院病历,其主诉还是“气管镜确诊肺鳞癌一周”,连时间都没变。医生工作极不负责,没有认真对患者进行诊疗。
十一、患者去世当日中午,我到医生办公室找到主任询问父亲死亡原因,周主任说经过简单分析可能的死因是心梗、血栓、肺部感染等,并说医院会安排时间进行讨论分析,然后会给我们一个解释,让我们等通知。但直到今天也没给我们一个解释。更没有告知我们进行尸检的事情。
根据规定,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于因果关系
上述医院一系列的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术后2天就去世的根本原因,其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
陈述人:患方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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