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25 14:07:44

尊敬的鉴定专家:
医院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一、医院以妊高症重度子痫前期、高龄产妇,将患者收住院。但患者在住院后至去世,长达22天的住院期间,医院自始至终没有给患者进行过心血管循环系统的检查,连最基本的心电图、心脏超声心动图都没有做过。违反了诊疗原则常规,更违反了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的基本的诊疗规范常规。依据如下:
1、《妇产科学》专列第七章第一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明确指出: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在内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孕产妇和围产儿病死率升高的主要原因,基本治疗原则:是密切监测产妇和胎儿情况,适时终止妊娠。并且文中特别指出该类疾病会造成心血管系统损害、增加心脏负荷、导致心肌缺血、间质水肿,造成心力衰竭及肺水肿等呼吸系统衰竭。患者尸检报告第14页,心脏病理组织学检查可见“心肌横纹不清,呈波浪状排列,心肌间质疏松,小静脉扩张、淤血”证实了患者存在心肌缺血、间质水肿、心力衰竭;第10页肺切面可见血性泡沫状液体流出,双侧胸腔积液和心包大量积液,进一步证实了患者存在心力衰竭、肺水肿。
2、《妇产科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章节,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均在【诊断】辅助检查中,明确要求:心电图、心脏彩超、心功能测定都是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的必须检查项目(详见附件: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版《妇产科学》第67页;《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4页-5页)。
本案患者,还是被医院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相关检查更应是必检项目。但医院没有履行诊疗义务,没有进行循环系统的相关任何检查。
3、另外,《妇产科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章节,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在治疗处理的评估和监测中,均指出产前、产时对该类疾病的病情进行密切监测十分重要,目的在于了解病情轻重和进展情况,及时合理干预,早防早治,避免不良妊娠结局的发生。因此明确要求在孕妇特殊检查中,进行心脏等重要器官功能方面的检查(详见附件: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版《妇产科学》第68页,【治疗】(一)评估和检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5页,三、处理(一)评估和监测)。但医院仍然没有履行诊疗义务,构成过错。
4、3月29日患者在门诊心电图提示“心动过速、异常心电图”,心率102次/分,对于孕妇,此也属于异常心电图。住院期间,医院更应及时复查心电图及进行心脏方面的其它检查,但医院没有进行,更是违反了诊疗原则、常规。
二、患者自3月29日起,22天的住院期间,即使在4月7日超声提示双侧胸腔液性暗区、4月12日超声提示胸腔少量积液的情况下,医院仍不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不进行鉴别诊断,医院仍没有给患者进行心脏超声心动图、心电图、心功能等心血管循环系统的检查,违反了诊疗原则,并进一步违反了第一条所述的关于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的基本的诊疗规范常规,构成过错。
三、尸检报告第10页查明,患者心包腔膨隆、饱满,存在大量心包积液200ml,性状为稀薄淡黄色液体,心包壁是光滑的。此证实,该心包积液属于漏出液,不是短时间造成的,而是心功能受限等疾病逐渐造成的。
急诊医学分册第210页-211页,第七节心包积液与心包填塞,中明确指出“正常心包液量仅为15-30ml,而液量在200ml左右就可使心包腔内压力明显上升,心脏舒张期充盈显著受限,心搏量下降,心排血量显著下降、循环衰竭出现休克,即为心包填塞。”并且还明确指出心脏彩超可以确诊,及心电图也会出现异常改变。
另外,患者入院时,是孕34周+2的晚期妊娠的孕妇,重度子痫前期,患者3月29日超声胸腹无积液到4月7日超声双侧胸腔有0.3cm厚的液性暗区,再到4月12日超声双侧胸腔积液(左:0.7cm,右:1.1cm),明确提示患者病情在持续进展,且出现心脏循环功能受限。
但医院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和诊疗责任,入院后没有给患者做过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任何检查和治疗,连一张心电图和一次心脏彩超都没有做过。错过了及时发现患者存在大量心包积液和及时治疗。
需要特别指出,大量心包积液无论何种性质,会造成循环功能受限,心功能受损逐渐出现,使重度子痫前期孕妇的病情进展,是孕妇进展至子痫,继而呼吸循环衰竭的重要原因,医院没有给予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任何检查,进而没有发现患者存在心包积液(一个心脏彩超就能确诊),错过了及时治疗心包积液,避免心功能受限,从而阻止重度子痫前期进展成为子痫,并且导致没有及时终止重度子痫前期孕妇的妊娠。与最终导致子痫、心衰、肺水肿,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患者入院时已经是孕34周+2了,且为高龄产妇、重度子痫前期,住院期间医院没有及时终止妊娠,且多次错过及时终止妊娠的时机,最终导致子痫的发生,违反治疗原则规范及诊疗常规。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5页,“三、处理”项内容中明确指出: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治疗目的就是预防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的发生,降低母儿死亡率,改善围产结局。治疗的基本原则就是解痉、降压、密切监测母胎情况,适时终止妊娠。
1、患者3月29日以妊高症、重度子痫前期住院,入院时血压168/88mmHg,医院应用硫酸镁解痉,预防子痫,降压治疗后,至4月1日白天,血压控制在140/90mmHg附近波动。医院本应及时终止妊娠,但医院没有采取。
此违反了《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第172页,妊娠高血压疾病章节,关于重度先兆子痫或先兆子痫伴脏器损害者,在妊娠34周以上,经治疗好转,终止妊娠的规定。(详见《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第172页, 2)重度先兆子痫、先兆子痫伴脏损害者,其终止妊娠的指征为:②妊娠34周以上,经治疗好转。)构成严重的诊疗过错。
2、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护理记录单等可知,患者3月29日入院时血压168/88mmHg,医院硫酸镁解痉降压、预防子痫,至4月4日停用。而患者4月1日血压由白天的140/90mmHg,升至夜间22点的160/71mmHg,患者血压较住院后的前三天,明显异常增高,并长期处在异常高位(4月2日全天血压都在166-169/78-88mmHg之间波动,并自此之后,血压一直处在高位,长期在151-177/71-102mmHg之间波动。其中,在4月7日,血压最高达171/88mmHg、4月12日血压最高达174/91mmHg、4月14日血压最高达171/102mmHg、4月15日血压达到171/95mmHg且整整持续了一个白天、手术前一天4月18日,根据麻醉医师查房记录,患者血压更高达182/118mmHg,手术当天血压最高达200/170mmHg。
显然,重度子痫前期病情在持续进展加重,血压控制不佳,本应及时终止妊娠,避免病情进展至子痫的发生,和循环呼吸系统功能衰竭,但医院没有履行诊疗义务,医方行为违反了《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关于重度先兆子痫或先兆子痫伴脏器损害者,在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无明显好转,终止妊娠的规定。(详见《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第172页,5、终止妊娠(1)终止妊娠的指征:2)重度先兆子痫、先兆子痫伴脏损害者,其终止妊娠的指征为:①经积极治疗24~48小时无明显好转。)构成严重过错。
同时,医方的行为也违反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10页中关于终止妊娠时机的规定。该内容为:终止妊娠时机 :(1)妊娠期高血压、病情未达重度的子痫前期孕妇可期待至孕 37 周以后(2)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孕28~34周,如病情不稳定,经积极治疗病情仍加重,应终止妊娠的规定。
3、4月7日,超声检查双侧胸腔0.3厘米的液性暗区,胸腔积液从无到有,且为双侧,而4月7日生化检查无低蛋白血症,提示患者病情变化进展,同时高血压控制不佳(4月7日血压最高达171/88mmHg),综合以上明确证实:患者不仅治疗无改善而且还出现了显著的病情进展。
4、4月12日超声提示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右1.1厘米,左0.7厘米),较4月7日明显增多。4月12日血压最高达174/91mmHg。再一次提示:患者不仅治疗无改善而且还出现了明确的病情进展。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10页,明确指出子痫前期孕妇经积极治疗,而母胎状况无改善或者病情持续进展的情况下,终止妊娠是唯一有效的治疗措施。第11页,重度子痫前期发生母儿严重并发症者,需要稳定母体状况后尽早在24h内或48h内终止妊娠,不考虑是否完成促胎肺成熟。并且还特别强调,严重并发症包括重度高血压不可控制、心功能衰竭、肺水肿等。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第5页,子痫前期处理治疗:预防抽搐,有指征地降压、密切监测母胎情况,预防和治疗严重并发症,适时终止妊娠。
因此,综上四点,患者入院后在4月1日白天,血压控制平稳状态时,或者后来高血压控制不佳时,或者在患者治疗无改善而且还出现了明显的病情进展时,医院本应抓住时机,及时终止妊娠,避免进展至子痫而危及母胎生命,但医院什么都没做,多次错过了及时终止妊娠的时机。违反治疗原则及诊疗常规。
五、根据护理记录单等可知,患者3月29日入院时血压168/88mmHg,医院应用硫酸镁解痉降压、预防子痫,血压逐渐下降,至4月1日白天,血压控制在140/90mmHg附近波动。但是自4月1日夜间22点开始,血压升至160/71mmHg,患者血压较住院后的前三天,明显异常增高,并长期处在异常高位(4月2日全天血压都在166-169/78-88mmHg之间波动,并自此血压一直处在高位,长期在151-177/71-102mmHg之间波动。其中,在4月7日,血压最高达171/88mmHg、4月12日血压最高达174/91mmHg、4月14日血压最高达171/102mmHg、4月15日血压达到171/95mmHg且整整持续了一个白天。)
对于异常血压、病情明显变化加重,除前述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外,医院还没有积极采取控制血压的措施,相反放任血压长期危险性的升高,在高位波动而不顾,没有采取进一步控制血压的治疗措施和任何相关检查诊断治疗措施。
而《妇产科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均明确指出,妊高症、子痫前期治疗基本原则就是解痉、降压、适时终止妊娠。医院违背了诊治原则规范。
同时,《妇产科学》第68页,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治疗】(三)降压治疗”中的第一句话,更明确指出,降压治疗的目的是预防子痫、预防心脑血管意外等严重母胎并发症。并且,还指出控制目标血压:孕妇未并发器官功能损伤,收缩压应控制在155 mmHg以下,舒张压应控制在105 mmHg以下;孕妇并发器官功能损伤,则收缩压应控制在139 mmHg以下,舒张压应控制在89 mmHg以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也是同样要求。(详见《妇产科学》第68页,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治疗】(三)降压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
综上,住院后患者血压一直控制不佳,医院放任患者血压长期危险性的升高,在高位波动而不顾,没有采取进一步控制血压的治疗措施,仍只是继续让患者口服门诊开具的拉贝洛尔。要知道,患者正因为门诊口服拉贝洛尔降压效果不佳,病情进展才住的医院。没有采取任何相关检查、诊断、和治疗措施,此行为是对治疗基本原则的违反,违背了治疗该类疾病的诊疗原则,构成严重的过错。对患者病情进展至子痫的发生及心功能障碍循环呼吸系统衰竭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六、对于患者血压明显常增高,血压控制不佳,医院没有安排院内或院外心内科等相关科室的会诊,没有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构成过错。
七、患者以重度子痫前期住院,住院期间,①高血压控制不到位,一直持续异常高位波动;②进行性出现双侧胸腔积液,患者不能平卧入睡,出现心衰症状;③血红蛋白3-29,114g/L; 2015-4-13,为109g/L,红细胞压积3-29,34.6%; 4-13,为33.9%,贫血较前加重。以上均提示患者病情持续进展。
《妇产科学》明确指出,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基本病理生理变化就是全身小血管痉挛,内皮损伤及局部缺血。全身各系统各脏器灌流减少,对母儿造成危害,甚至导致母儿死亡。
《妇产科学》硫酸镁防治子痫章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均明确指出,硫酸镁是重度子痫前期预防子痫发作的一线预防用药,同时,是预防重度子痫前期发展成为子痫的明确用药指征。具有解痉、降压、减少血管内皮损伤,提高孕妇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改善氧代谢的作用。
医院应根据病情持续进展加重的情况,及时再次给予患者硫酸镁治疗以防治重度子痫前期进展导致子痫发作。但医院在4月4日之后直至患者4月19日去世,长达15天里,没有再给予这一最主要最关键最有效的治疗。其行为构成过错。
八、特别需要指出,《妇产科学》在硫酸镁防治子痫的用药指征 里,特别强调,硫酸镁是子痫前期临产前的用药,以预防抽搐。(详见《妇产科学》硫酸镁用药指征③)但是医方在临产前都没有给予硫酸镁这种预防子痫的基本用药,构成严重的医疗过错。
九、违反药品使用说明书的使用禁忌,错误输注人血白蛋白,加重了患者心脏循环系统的负担,促使病情的进一步进展加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人血白蛋白使用说明书》,【禁忌】明确注明:高血压患者,急性心脏病者、正常血容量及高血容量的心力衰竭患者。均禁用。本案患者完全属于禁忌症对象。错误使用,过错明显。
十、患者不存在严重低蛋白血症,输注人血白蛋白没有指征,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错误用药,加重了患者心脏循环系统的负担,进一步时病情进展加重,最终子痫的发生。理由如下:
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指出:子痫前期孕妇更需要限制补液量,以避免全身液体量增加,导致一些严重并发症的发生,如心功能衰竭、肺水肿等。而白蛋白属于胶体液,能显著增加血容量,《人血白蛋白使用说明书》中更是明确写有,每5g白蛋白保留循环内水分的能力约相当于200ml全血的功能。而医院每日大剂量给予患者10g白蛋白,相当于每日多增加患者400ml的循环血容量的功能。该行为进一步造成心脏负担的加重,心功衰竭的发生和进一步的恶化。
2、无论是《妇产科学》还是《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或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无一例外均指出,妊高症、子痫前期只有存在严重低蛋白血症,且伴有腹腔积液者才可考虑是否应用白蛋白(详见:《妇产科学》第70页,《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第172页)。并且,《临床诊疗指南_妇产科学分册》第172页,对于重度先兆子痫的治疗更明确指出,即使存在严重低蛋白血症的情况下,有心肺功能不全者禁用。医院的行为根本性的违反了诊疗规范和常规。
3、而患者4-13日大生化化验单(编号:0102147)报告,白蛋白35.5g/l(参考值:34-48)正常,总蛋白58.8g/l(参考值:60-83)略低,完全不属于严重低蛋白血症,对于重度子痫前期的患者,给予白蛋白更是没有依据,更加进一步造成心脏负担的加重,心功衰竭的发生和恶化,以及更进一步促使子痫的发生。
同时,需要指出,4月13日大生活化验回报后的病程记录中,医方对化验结果进行了分析后,仅考虑补充诊断了轻度贫血,给予处理,也并没有认为患者白蛋白、总蛋白方面需要诊断和处理。4月15日病程记录中,主治医师丛美丹直接记录的是张贵才主任医师指示静点白蛋白,但是对为何要输注白蛋白没有分析,以及输注白蛋白的适应症只字未提。为什么?因为,根本就没有使用白蛋白的指征,主治医师根本就无法写出理由。
十一、白蛋白属于血液生物制品, 4月15日,张贵才主任以本院无药的理由,告知患者给某某打电话联系,购买白蛋白,并安排在病房连续每日10g的大剂量输注了三天(15日-17日)。医生让患者从院外指定的个人处联系购药,并安排直接在病房中给予应用,其行为无法保证该药品的安全性,属于违规用药。构成过错。
十二、4月18日,患者已经孕37周+1,胎儿已经足月,患者出现更加明显的呼吸困难,(4月18日查房记录中有记载),不能平卧,提示病情明显加重进展,心功能肺淤血症状显著加重,但医方没有履行诊疗义务,具体如下:
1、医院没有采取任何诊疗措施,没有给予减轻心脏负荷的治疗,更没有进行心电图、心脏彩超检查,连吸氧时间都没有调整增加。过错明显。
2、同时,根据4月18日麻醉医师查房记录,麻醉师手术前一天下午去病房查房,患者血压高达182/112mmHg,但医院却没有履行注意义务,仍没有给予控制血压等诊治处理。过错明显。
3、医院本应于4月18日当日及时采取终止妊娠,避免病情进展至子痫的发生、避免循环呼吸功能进一步衰竭而终致死亡。但医院没有采取,构成根本性的过错。
综上,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最终导致子痫、心衰、肺水肿,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十三、患者高龄产妇,重度子痫前期,4月18日,已经孕37周+1,当日病情明显加重,应及时给予硫酸镁预防子痫的发生,但医院违反常规,没有给予该药,构成严重的过错。与最终导致子痫、心衰、肺水肿,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十四、根据麻醉记录单和麻醉师李婷婷记录(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患者4月19日,8:30分入手术室,8:40手术室内测血压高达200/170mmHg,医院本应紧急采取降压措施,防止进展至子痫,但医院没有做任何降压治疗。而在8:58分,复查血压更高达207/112mmHg,仍没立即采取降压、解痉等针对性有效的治疗措施,终致患者出现了抽搐,发生了子痫。
另外,患者高龄孕妇,重度子痫前期,伴喘憋,血压更高达200/170 mmHg之上,医学上随时发生子痫,医院本应立即给予硫酸镁防治子痫、解痉降压治疗,但是医院没有给予,构成严重过错。
十五、根据护理记录单,患者4月19日 6点,测血压156/90mmHg,仍未达到《妇产科学》、《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血压控制目标。医院仍没有采取任何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病房也没有持续监测血压,直到患者8:40分在手术室里,才再次测量血压,血压为200/170mmHg。致使没有尽早及时发现患者血压异常增高的变化,错过了及时治疗,防治进展至子痫的时机。
十六、病程记录里,医方多次分析重度子痫前期待产,血压进行性升高会导致子痫抽搐、肺水肿、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给予降压对症治疗,适时终止妊娠。医院明知会出现这些风险,却不采取针对性的检查治疗措施,检查、监测心脏功能的心电图、超声不做,无法及时了解心脏循环功能状态,无法及时发现大量心包积液;有效的降压治疗措施没有,致使血压一直在高位,远远达不到控制目标。医院的不作为,不履行诊疗义务的行为,与患者进展至子痫、造成心衰呼吸衰竭具有因果关系。
十七、患者患者的胎儿完全正常,药检报告也显示围产儿血液中有咪达唑仑等药物,可见围产儿在患者抢救期间长时间存活。医方本应及时采取措施保住小孩,但医方什么都没做,放任围产儿最终窒息死亡,构成直接过错。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住患者的活体胎儿与活体胎儿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十八、罗库溴铵说明书适应症中明确其为全身麻醉辅助用药。患者的用药清单也明确给予了患者罗库溴铵、咪达唑仑等麻醉药物。因此,实际医方给予患者患者的不是原先所确定的腰-硬膜外麻醉方案,而是全麻。医方临时改变麻醉方式,必然导致准备不足,并且是对患者病情的更大打击,进一步加重了子痫的发生。而且,咪达唑仑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更明确标注充血性心衰病人或体质衰弱者慎用。因此,医方的行为构成过错。
十九、患者在产房发生抽搐后,其丈夫即原告家属被叫进手术室,医方告诉他,患者处于全麻状态,但后来与医院交涉中,医方又否认实施麻醉,否认实施了全麻。根据药检报告患者血液和心包液中存在咪达唑仑、利多卡因等药物,显然,患者是在医方已经开始给予麻醉后,发生了抽搐子痫,而不是医方所称的还没有给予麻醉时发生的抽搐。
关于死亡原因:
尸检报告可知:
一、肺部:
1、尸体剖检:患者存在少量双侧胸腔积液,肺切面可见血性泡沫状液体流出(第10页)。
2、尸体病理组织学检查:部分肺泡腔内散在红细胞,肺间质血管扩张、淤血(第15页)。
证实存在心功能受限、肺水肿。
二、心脏:
1、尸体剖检:心包腔膨隆、饱满,心包壁光滑,心包腔内见稀薄淡黄色液体200mL(第10页)。证实存在该心包积液属于漏出液,逐渐形成,提示心功能受限。
2、尸体病理组织学检查:心肌横纹不清,呈波浪状排列,心肌间质疏松,小静脉扩张、淤血,小动脉管壁增厚(第14页)。证实存在心肌缺血、心功能受限。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双侧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肺淤血水肿(第19页)。证实存在心肌缺血、心功能受限。
四、4月19日ICU主任医师会诊意见:气管中可见大量粉红色泡沫痰。此为专业术语,提示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五、患者3月29日、4月7日、4月12日,三次超声,双侧胸腔积液从无到有,逐渐增多,提示患者病情在持续进展,且出现心脏循环功能受限逐渐加重。
结合以上可确定以下几点:
1、患者住院期间存在心功能受限、心肌缺血、且心功能受限逐渐加重;此是重度子痫前期高血压控制不到位,增加心脏负荷而逐渐造成的。
2、心包积液不是短时间造成的,而是重度子痫前期高血压控制不到位,增加心脏负荷而逐渐造成的。
综上,患者的死亡原因具体讲,应是患者在住院期间重度子痫前期高血压持续显著高位异常波动的基础上,产生进行性心包积液、心脏负荷明显增加,最终导致子痫发生,诱发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关于因果关系
医院违反诊疗原则、规范、常规,没有进行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检查(如心脏彩超、心电图、心功能等),致使不能了解心脏方面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进展、没有及时发现心包积液和采取治疗措施,放任循环系统受损及子痫前期病情的进展加重。
高血压控制不积极,住院期间放任血压异常增高,血压持续达不到控制目标,也不进行心内科专科会诊,进一步加重心脏负担、心功能受限。
异常的高血压、心包积液、心功能受限更最终导致病情进展至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此与医院的一些列过错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为重度子痫前期高龄孕妇,住院时已过孕34周+2天的患者,住院后血压控制不到位且异常高位的情况下,在长达22天的住院期间没有及时终止妊娠,多次错过了防治子痫发生的时机,与最终患者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药品使用规范,错误使用白蛋白,进一步加重了患者循环功能受限。不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保住围产儿,致使围产儿最终窒息死亡。
综前所述,医院一系列的医疗过错行为,严重延误了疾病的诊治。没有进行心脏循环系统方面的检查(如心脏彩超、心电图、心功能等),致使不能了解心脏方面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进展、没有及时发现心包积液和采取治疗措施,放任循环系统受损和子痫前期病情的进展加重,使患者多次错过了终止妊娠、阻止子痫发生的时机。同时,异常的高血压、心包积液、心功能受限更最终导致病情进展至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患者子痫发生、心衰肺水肿,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并且直接导致围产儿窒息死亡,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陈述人:医疗事故律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