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疑似手足口病患儿死亡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陈述意见
※ 大某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
1、该院未对患儿进行规范的病史询问。
患儿可能导致发烧、呕吐原因,6月22日,幼儿园发现患儿上颚、手腕有皮疹的病史。
2、该院未对患儿认真进行查体。
患儿高热不退、频繁呕吐、精神萎靡,医院未进行仔细的咽部、神经系统查体、皮肤皮疹的检查
3、该院未对患儿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胸片、神经系统检查)。
患儿高热、频繁呕吐,血象明显高于正常,腹部超声除外了急腹症,常规抗炎治疗效果不佳情况下,应首先进行基本的胸部X光片检查,以了解肺部病变情况,同时,应行神经系统检查,以进一步查清不能解释的频繁呕吐原因。
4、该院未对患儿病情进行观察(收取了门诊输液观察费),在多次应用阿司匹林、地塞米松退热及维生素b6止吐治疗,均效果不佳,输液结束时,患儿仍高热且呕吐加重,医院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鉴别检查(脑脊液检查、脑核磁扫描),鉴别诊断,离院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给出下一步治疗建议。
5、不规范用药,头孢哌酮舒巴坦应每日2~4次,其仅给一次,也无下一步的治疗建议。
6、医院复诊时,违反医疗规范,不查体、不做任何辅助检查、不进行鉴别检查诊断,不履行告知义务,延误了诊断及治疗。
6月24日上午,再次就诊时,患儿体温达40度,面色苍白,精神萎靡,伴间断呕吐,四肢无力,但接诊医生更是违反诊疗常规,不查体、不做任何辅助检查、不进行鉴别检查诊断,不履行告知义务,并违反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复诊病历记录内容的规定,仅简单的给患儿肌注退烧针一支,告知其家人上感发热都这样,就结束了诊治。延误了诊断及治疗。过错明显。
※ 友某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
一、门诊阶段:
1、违反医疗规范,诊疗、护理常规,未履行注意义务,延误了诊断及治疗。
患儿高热、皮疹、呕吐来院就医,不进行任何检查及鉴别诊断,就以“1、发热待查、2、呕吐待查”,让患儿留观输液,同时收取了门诊常规输液观察费(注: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有明细),却未做任何观察与记录,违反了医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同时,也违反了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门诊病历书写内容应包括辅助检查结果等的规定。输完液后,患儿仍频繁呕吐、发热,医院却没做任何进一步的检查、处理,而是又拖延了1个小时后,患儿才住院。
医院的上述行为,延误了诊断及治疗。
二、住院阶段
1、违反诊疗常规,患儿肺部受损、严重的低氧血症、急性呼吸衰竭明显,却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查、治疗。
临床上,急性呼吸衰竭、低氧血症,首要采取的措施就是防止和缓解缺氧,以保护神经系统、循环系统等系统、脏器的功能,治疗重点就是氧疗。SaO2正常范围97%~100%,临床上,低氧血症得到改善、纠正缺氧达到治疗效果的标准,是SaO2最低不能低于90%。否则,意味着氧疗无明显改善,应给予鼻面罩通气治疗,若存在存在气促、心动过速、低血压等生命指征不稳的情况,需立即采取持续气道正压通气呼吸机(CPAP)、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进一步治疗措施。(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第五版第六章、第二节急性呼吸衰竭P56页有明确记载。)
同时,动脉血气分析,是此类疾病诊断以及治疗上的最基本、最敏感的检查项目,同时,又是首先要必检的项目。胸片检查,也是呼吸系统受损,查明原因的基本检查措施。
本案中,医院在22点开始心电血氧监护后,发现血氧饱和度仅有69%(正常范围97%~100%),呼吸频率高达62次/分钟,心率182次/分钟,血压80/50毫米汞柱,患儿存在肺部受损、严重的低氧血症、急性呼吸衰竭、心动过速、低血压等生命指征不稳定的情况下,医院却没有采取任何相关检查措施,自始至终没有进行动脉血气分析检查、没及时行胸片(22:55才开具床旁胸片检查申请,23:46才出具报告,此时,距离宣布患儿死亡只有2个多小时)等相关检查,以协助明确诊断、治疗。另,在22点50分的病程记录里,医师已明确要求急查血气的情况下,医院仍未进行血气分析检查,显然过错明显,延误了检查、诊断及治疗。
同时,治疗上,患儿血氧饱和度自6月24日22点医院开始监测至最后抢救死亡,从未达到低氧血症改善的最低标准——SaO2>90%,而且还存在气促、心动过速、低血压等生命指征不稳的情况,但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改善氧疗的进一步治疗措施(比如面罩给氧、无创呼吸机、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等),而仅是鼻导管吸氧。同时,医院直到6月25日,0点37才记出入量。0点50,医嘱才下病重,此时距患儿死亡只剩1个多小时了。过错明显。医院的上述行为明显延误了检查、诊断、治疗,是造成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
2、医院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积极的诊断、治疗责任,同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了诊断及治疗的延误。
患儿持续高热、身上有皮疹、呕吐进行性加重,呼吸急促、频繁呕吐泡沫样痰,皮肤紫色花斑、心率明显增快、氧饱和度仅有69%、出现低氧血症、呼衰、心衰,这均是普通上呼吸道感染、发热无法解释的。
同时,正值手足口病高发季节,患儿又属于学龄前儿童,存在上感不能解释的病情特征,医院却没有及时进行包括侵害神经系统、肺部器官等的相关检查(如核磁共振、脑电图、脑脊液、胸片等),没有进行鉴别诊断及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并且作为三甲医院儿科专业医务人员,医院没有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诊疗义务。
医院上述行为,延误了诊断、治疗。
3、护理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病情的变化,延误了诊断、治疗。
《护理学基础》及分级护理管理制度等均规定:一级护理是随时观察病情,每15到30分钟巡视一次病人。
本案中,患儿是一级护理,但却根本没人管,无人巡视。患儿持续喘息、呕吐频繁、口吐粉红色泡沫,病情逐渐加重,但6月24日19:30到22点【注:护理记录(二)的记录时间可证明】,最长近3个小时没有一个医护人员来病房,观察患儿的病情及生命体征变化,没有护理记录。患儿病情持续恶化,直到22点,家属找后,才于10点33下医嘱化验潜血(而护理记录写的病情是10点发现的),结果是潜血阳性,才定为心衰、呼衰,给予监护、吸氧。耽误了宝贵的检查、诊断、治疗。更为严重的是,患儿病情仍未引起重视,没人巡视,观察病情变化,直到6月25日1点左右,小孩快不行了,才有医务人员频繁出入。这也是23点15到1点之间没有护理记录的原因。
4、院方的行为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及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没有给予必要的治疗和监护,并且入院后,不及时完善各项必要检查,不进行相应的鉴别检查,以查明原因、明确诊断及治疗。与患儿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患儿病情急重,心率130多次每分,门诊是以“情况急”收住院治疗的(住院病案首页有明确记载)。然而医院病房,没有引起重视,入院后连心电图都没做,并且入院6个多小时都既没有给予必要的监护,也没给予吸氧(护理记录写明是22点才开始心电监护、吸氧的,同时临时医嘱单第3页第一行,心电监护的开始时间;倒数第二行,氧气吸入补帐5小时情况,也能说明此点)。并且从门诊直到患儿去世的14个多小时,医院都没进行过相关检查(比如血气分析、胸片、血常规、心电图、脑电图、核磁共振)。只是在患儿病危,抢救时,才匆忙做了一张胸片。
下午4点住院后,近3个多小时内未给予任何输液等治疗,在家属的一再要求下,晚上19点多,才给予了输液止吐治疗。明显延误了诊断及治疗。
医院的上述行为延误了疾病的诊断、治疗。
5、医院忽视患儿病情,不进行相关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门诊诊为“1、发热待查、2、呕吐待查”,以此收住院,而入院后诊断却仅是一个“发热原因待查:上感?”,证明住院后,医院没有对第二个诊断暨何种疾病导致的呕吐,进行检查、诊断、治疗。过错明显。
6、医院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及时告知患儿病情,侵犯了患儿家属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丧失了转院治疗的机会。
直到6月25日,2点多,患儿已经不行了,医院才告知患儿病危,此前,患者家属根本不知道患儿的病情危重程度,使患儿丧失了及时进行转院治疗的机会,也导致了患儿奶奶晚上离开医院回家后,未能及时再赶回医院,见患儿最后一面。
7、医院不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1)住院后,接诊及下医嘱治疗的均为一个实习医生徐疌,其本身就没有合法资质。直到晚上22点多,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才有一个医师出现。至于所有长期医嘱上及部分临时医嘱上的接诊、下医嘱医师,患儿整个治疗过程中,从未出现过。
(2)住院病历记录与护理记录,内容截然相反
住院病历记录,记录患儿入院时体格检查情况中,写为:“患儿步入病房、自主体位、精神反应尚可、面色红润、全身皮肤无苍白、无皮疹”。
而对应护士的护理记录(一)写的却是:“入院方式为抱入;自理及活动:依赖;皮肤:局部皮疹;入院时精神反应弱,面色苍白、寒战。”
同样的时间、同样的查体,记录的结果却截然相反,并且是判断医院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及时诊疗义务等医疗过错及有无因果关系的关键处之一。证明医院医生没有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入院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病史采集,从而延误了检查、诊断及治疗,
※ 关于因果关系
尸体解剖报告书第三页,记载患儿存在“脑干脑炎、支气管炎”,并且表明患儿脑干部位的炎症性破坏,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支气管肺炎,对患儿死亡有促进作用。尸检报告附件图片6,也证明肺部存在严重感染。
二医院上述过错行为,延误了疾病的检查、诊断及治疗,与患儿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