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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案例

关于某妇科医院中医科对高龄患者多次针刀闭合性手术治疗患者死亡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陈述

发布时间:2024-11-15 12:18:54

关于某妇科医院中医科对高龄患者多次针刀闭合性手术治疗患者死亡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陈述

关于死亡原因:

1、死亡原因:患者病情变化加重时存在心血管系统病患,不除外脑血管系统病患。

2、医方死亡证明写的死亡原因诊断为:急性脑出血。而在住院病历中的死亡诊断却是1、窒息2、卒中待查?3、休克。医院隐瞒患者死亡的原因,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医院过错行为:

一、入院病历可知:患者既往有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病史。此次主因间断腰痛、下肢麻木2年,加重伴胸闷心悸,头晕头痛一天,于12月19日,由门诊收入院。入院诊断:1、冠心病;2、腰椎退行性变;3、双膝关节退行性变;4、脉管炎;5、眩晕症。

患者此次住院第一诊断就是冠心病,既往也有冠心病史,并且此次住院存在胸闷心悸的循环系统症状,但医方除12月19日住院当天一张心电图检查外,直到患者12月27日去世,住院9天没再做过任何一张心电图检查。构成明显过错。    

二、患者去世当天,医方诊断证明中的死亡小结,对12-27患者病情加重时的听诊查体记载有“心率不规则,快慢交替”明显表明患者存在心律失常,同时还记载有“心率120次/分,血压160/90mmHg”“双肺底部明显闻及湿啰音”也提示心功能受损,心血管循环系统病情变化。并且,医方在诊断证明关于死亡的病例分析中也记录有:“患者心功能减低,供血不足致使经常头晕、胸闷;存有心血管风险。”

以上可以说明患者病情变化加重时,心血管系统存在损害,存在心血管循环系统病情加重恶化,医方本应及时进行心脏方面的检查,但医方却连最基本的心电图都没做。没有心电图,如何判断心律失常的性质,进而又如何针对性的进行救治?因此12月27日,患者病情变化,医方听诊提示心血管循环系统出现变化,医方仍没有给予心电图的基本的心脏方面检查和针对性的救治,构成明显过错。

三、医方不具备基本的救治设备。卫生部发布的卫医发(1994)第30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一级医院,心电图机是必需有的基本设备。而医院在12月27日整个期间没有可供使用的心电图机。就连患者确认死亡的直线心电图,还是由赶到医院的120急救车的医生,用120的心电图机进行的检查。医方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四、《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还明确规定,一级医院,气管插管、呼吸球囊是必需有的基本设备,因为它是院内抢救时维持呼吸系统、维持有效通气的有效的、基本的医疗手段。必须强调,患者是住院病人,是在医院内进行的抢救,而不是在医院外没有救治条件下的抢救。

因此,无论何种疾病,呼吸球囊辅助呼吸或者气管插管、呼吸球囊辅助呼吸都是医方抢救患者应给予的基本抢救措施。但医方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却没有给予,构成重大的医疗过错。

五、患者12月26日针刀闭合性手术(大手术)后,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状,结合手术创伤打击、患者81岁高龄,颈部血管超声是双侧颈动脉多发斑块形成,此次头晕头痛来诊,既往有冠心病史。提示患者病情可能存在变化,医方本应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检查,查找原因,进行鉴别诊断,但医方没有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只是下午给予患者多潘立酮片压制恶心呕吐而已。并且没有采取措施,动态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患者血压。连一个血压都没量,(见体温记录单血压记录)。患者12月26日夜间较前不能安静入睡,睡眠差,仍没有引起医方的注意(见护理记录单)。而患者第二天暨12月27日早晨7:15才被发现病情加重,昏迷,有呕吐物。

以上,医方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并严重延误了诊治。构成过错。

六、患者入院给予的是二级护理,常规每日至少测一次血压,而医方仅在入院当天测量了一次血压,之后再没有测量血压(见体温记录单血压记录)。

同时,患者12月26日针刀闭合性手术(大手术)后,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病情变化后,医方护理人员也没有动态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测量患者血压。违反了卫生部发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政发〔2009〕49号)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的规定。延误了诊治,构成医疗过错。

七、患者此次住院①存在头晕头痛、胸闷心悸的心脑血管症状;②血管超声动脉硬化多发斑块;③12-20日凝血四项化验回报:纤维蛋白原浓度4.14g/L(正常值:2-4g/L),高于正常。纤维蛋白原是导致血管形成血栓的重要因素之一,增高说明血液处于相对高凝的状态;④2016-12-20血常规化验回报:血红蛋白106g/L(正常:110-160 g/L),红细胞压积29.7%(正常:36%-48 %),患者贫血;⑤患者又是81岁高龄。医方于12月20日、23日、26日实施了三次针刀闭合性手术(大手术),2次为腰椎和1次为膝关节,且26日为腰椎针刀手术,并外加三次正骨推拿手法整复。而26日术后患者就出现了恶心、呕吐的症状,27日就去世了。

综上所述,医院在七天之内给予三次手术,短时间频繁手术对于81岁高龄的患者而言是一种巨大的创伤打击,是造成患者病情变化加重的重要原因,医方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又外加三次正骨推拿手法整复,短时间内如此频繁,是对患方身体的进一步打击。正常人都吃不消,更何况是有病的81岁高龄患者,医方构成过错。

八、根据12-20的X光片所示,患者腰椎、双膝关节为退行性变,随着年龄的增长会自然发生。对高龄患者而言,属于医学上正常现象,不需要进行任何创伤性的干预治疗。患者住院诊断是冠心病,腰椎、双膝关节退行性变、眩晕症。医方对81岁高龄的患者给予针刀闭合性手术(大手术)治疗没有手术适应症,更无必要。构成过错。

九、医院属于一级医院,患者高龄男性,此次又存在胸闷心悸、头晕头痛的症状,以此来诊。医院收入中医科,其并不具备诊治条件和能力,但医方仍收入院,构成医疗过错。

提交人:患方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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