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9 10:14:52

关于某总医院第六医学中心(简称某中心医院)心血管外科主动脉瓣膜置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陈述意见
医疗过错行为:
一、患者病情不应短时间内立即实施主动脉瓣生物瓣膜置换术,手术时机掌握不当,应动态半年或一年动态观察即可,具体理由如下:
1、医学常识,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的换瓣手术指征:首先就是要看反映患者左室功能的左室射血分数(EF)的值。左室射血分数正常值应≥50%;人体安静时的射血分数约为50%~65%之间。而本案患者11月1日,某中心医院心脏彩超可知,患者左室射血分数60%,
如果按照公式严格计算,则更高,为60.78%(EF=(EDV-ES)*100%/EDV=(102-40) *100%/102=60.78%)。患者左心室功能正常。临床上,EF检测值>50%,则原则上暂时不考虑手术。
2、临床上,常规判断左室是否扩大和程度,是以心脏超声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作为标准和最为重要。男性正常值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是<55mm。如果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70mm,为左室中度扩大; >75mm,为左室重度扩大。
临床上,对于中、重度主动脉瓣反流患者,当休息时有正常的射血分数且左室扩大的程度不是中度或重度时(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70mm或<75mm),不宜做主动脉瓣置换术,而是让患者隔半年复查心脏彩超,动态观察随诊。
而本案患者而患者心脏彩超可知其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暨彩超报告中的左室前后径是53 mm,属于正常范围。射血分数不仅正常,而且还高达60%多。医方直接给予患者手术没有手术适应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
3、由于血流出左心室时的主动脉压力非常高,因此,主动脉瓣换瓣手术风险高,手术适应症掌握严格,相较于其它瓣膜换瓣,通常不轻易实施。
而本案患者超声CDFI提示仅为主动脉瓣中量反流,并且超声检查所见主动脉瓣活动好,开放良好,仅是对合时可见缝隙,并不像风湿性心脏瓣膜病那样,瓣膜纤维化及粘连、形成赘生物等等的瓣膜严重毁损的病变。且患者左室射血分数还60%多,正常,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53 mm,也正常的情况下,医方手术没有必须立即手术的适应症,应动态半年或一年动态观察即可,手术时机掌握不当。
4、患者一直在家乡工作,此次来京是为照料妻子,自己坐火车来的北京陪床,平素活动无明显受限症状。医方入院查体和专科检查等,显示患者一般情况可,自动体位,查体合作,无喘憋,无双下肢水肿,没有肺淤血等情况。患者已71岁,并非年轻人,且来诊后,综上检查心脏身体状况可,与主动脉瓣膜置换术本身的高风险相比,医方没有充分权衡老年患者手术的利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构成过错。
5、实际临床上,如果病人射血分数不仅低50%,而且还要明显偏低,比如30~35%,且左心扩大进行加重者,才考虑主动脉瓣换瓣手术。本案患者既无明确心衰症状,射血分数、左室前后径均不大,医方贸然给予主动脉瓣生物瓣膜置换术缺乏依据。
6、事实上,本案并不是患方主动提出和坚决要求医方换瓣,而是医方主动提出患者需要换瓣,还告知患方手术很常规,没有大的风险,患方才接受的手术。
综上,医方不应短时间内实施换瓣手术,换瓣属于复杂的大手术,患者没有必需立即手术的适应症。
二、根据11月1日,某中心医院心脏彩超记录的患者左室射血分数60%(如果按照公式严格计算,则更高,为60.78%),而医方却误认为是58%,11月2日起直到11月8日均错误使用58%的射血分数作为依据进行分析和是否手术评估,此点在11月2日之后的多次病程记录中均有记录。尤其是在术前一天11月8日的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中,还将错误的射血分数数值58%作为有手术指征进行引用。
以上,医方依据关键的却是错误的射血分数数值,进行病情分析和认为有手术指征的依据,必然会造成是否手术、何时手术出现错误。构成医疗过错。
三、临床超声上,左室前后径和左室横径测量数值通常差异小,基本一致。且临床上判断左室是否扩大,常规都是以左室前后径(左室舒张末期前后径)来判断。本案患者左室前后径为53mm,是完全正常的,而左室横径(暨左室左右径)却为61mm,二者数值上有较大差异。
医方本应术前及时复查心脏超声,进一步明确是何原因,鉴别诊断明确患者病情。但是本案患者11月1日心脏彩超检查后直至11月9日手术,都没有再进行心脏超声检查。构成医疗过错。
四、术前准备不足,没有对术中可能出现缝合止血不能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充分的术前准备,没有完善术中该突发情况的手术应急处置方案。
本案患者是老年人,主动脉窦内径43mm(正常值<33mm)存在主动脉窦扩张,升主动脉内径44mm(正常值<34mm),存在主动脉扩张。因此,升主动脉壁比较薄弱,弹性较差,有可能出现缝合止血不能的情况。这也是老年病人不轻易进行主动脉瓣置换的因素之一。
医方本应考虑到此点,并针对性的进行充分的术前准备,完善术中该突发情况的应急手术处置方案,准备人工血管,做好人工血管替换准备,以及时有效处理术中缝合止血不能造成的危及生命的病情变化。但是,医方没有进行任何针对性的准备,没有该情况的应急手术处置方案。而患者最终死亡正是由于缝合止血不能导致最终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医疗过错明显。
五、心脏超声检查患者主动脉瓣环径17mm(正常范围:14mm~26mm),并不大,且属于正常范围偏小。对于主动脉瓣换瓣术,操作区域有限。医学上如果主动脉瓣环径不大,且正常偏小,术者缝合操作质量无法保证,并且出现缝合不能止血情况时,难以展开,术者后续修复操作无法保证操作到位,缝合质量无法达标。因此,实践中,是不做主动脉瓣换瓣术的;即使做,也会对因此造成的术中突发情况,比如缝合不能止血情况及后续如何有效处理,比如人工血管替换再缝合等处置方案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将此充分告知患方,但医院却贸然实施了主动脉换瓣术,而且,既没有充分进行准备,也没有具体告知患方,存在医疗过错。
六、根据麻醉记录单可知,患者10时23分第一次完全体外循环,11时40分停体外循环;12时55分第二次完全体外循环,14时20分再次停体外循环;14时40分,记录患者血压为60/40mmHg,14时50分大出血,15是05分记录血压为0 mmHg,自15时25分起,为临时起搏器触发的起搏心律,两次除颤,15时45分,出手术室时的血压仅40/30mmHg,且为气管插管呼吸机控制呼吸。
很明确,医方在手术期间,未能止血,手术完全失败,患者是在持续大量出血且没有止血的情况下,被强行终止手术下台的。医方医疗过错明显。
七、手术中针对患者升主动脉根部切口缝合不能止血,医方的处理仅是后置纵膈引流管一根,就匆忙缝合将患者推出手术室。医学常识,在压力最高的主动脉,在吻合口未能止血,恢复血流后,有活动性出血的情况下,放置一根引流管根本就毫无意义,根本不可能吻合口能自行停止出血。医方的做法,实际上就是放任患者持续出血,完全错误,最终导致了患者持续出血休克死亡,医疗过错明显。
八、吻合口缝合时,不能过度牵拉缝线,进针应准确,针距应均匀。必要时,加用带垫片褥式缝合加固。本案患者手术中,医方缝合切口失败,未能止血,主要原因在于上述治疗的欠缺,医方准备不足,缝合手法不达标,缝合质量差所致。医疗过错明显。
九、第一次恢复血流后,吻合口有明显的活动性出血,医方再次重新体外循环转流后,本应仔细查看,针对性的修补,切忌盲目修补,使裂口扩大。但医方却没有这样做,而是盲目进行缝合。势必会造成裂口的扩大,导致吻合口出血更加难以止住,且进一步加重了病情。构成医疗过错。
十、针对患者升主动脉根部切口缝合止血难以奏效时,医方应采取积极的止血方案,如:用人工血管替换或者带瓣(生物瓣或机械瓣)人工血管替换。但医方没有积极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造成患者持续出血休克死亡,医疗过错明显。
十一、术中,输血量不足。根据麻醉记录可知,患者自体红细胞回输共2000毫升,机端残血1000毫升回输,以上合计3000毫升自体血回输。医方手术记录中称自体血回输5000毫升,显然是错误的。另外,术中输注红细胞悬液10个单位,为2000毫升,医方麻醉记录单总入量中的红细胞记录为2510毫升也是错误的。
综上,患者实际术中最多输血为5000毫升,而对于失血量达7000毫升,且仍在活动性出血的患者来说,显然输血量不足,构成医疗过错。
十二、患者入院后第二天,暨11月1日,某中心医院心脏彩超记录的患者左室射血分数60%,但医方却按照患者射血分数为58%,作为决定手术的理由,此点在超声检查后的术前的各病程记录、术前讨论中均有明确记录。
医方以错误的射血分数作为必须实施换瓣手术的依据,医疗过错明显。
十三、对于主动脉瓣的换瓣手术是否为必须立即进行、如果暂时不做的风险是什么、暂时不做定期复查动态观察是否可行、替代医疗方案等均没有告知患方,医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主动脉瓣与二尖瓣不同,是否实施主动脉瓣瓣膜置换术必须根据患者身体条件等综合考虑,并充分告知患方,但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且,术前还告诉患方“这个手术简单、很成熟了,很快就能做完”。构成医疗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
医方一系列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陈述人:丁海江(患方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