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1 11:11:46

关于医疗过错:
1、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
2、没有及时进行血常规等化验,不做心电图,7月16日下午失血性低血压休克明确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治疗。
3、医生护士没有巡查病房。所有化验检查,都是死亡前一分钟才进行的。
4、7月15日 22:09至7月16日5:31之间,病情变化最明显,关键的抢救时间,医生没有巡视,没有诊断治疗及检查,没有任何医嘱,错失抢救时机。
5、2014.7.165点15分患者呼之不应,医生第一次去病房。
6、2014.7.15上午签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但20多个小时,没有输血,连申请都没有做。
7、没有会诊。
8、违反抗休克输液治疗的基本原则,只用了500mL的NacL,却用了1500ml葡萄糖,不用晶体液而用葡萄糖液是抗休克补液治疗的错误。
9、糖尿病人,输入大量糖,没有给予胰岛素,加重脏器负担,加重患者病情用药错误。
10、抢救措施不利,没有输血及及时补充晶体及胶体液。
11、护士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巡视病房,造成病情变化没有及时发现。
12、护士违反三查七对,输错液没有及时发现,造成身体损害。
13、没有尽到三甲医院相应的诊疗水平及义务。
陈述人: 患方北京医疗纠纷律师